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17年11月3日  

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本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负责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科学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团设立秘书处,承担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分为依法治理、经济发展、安全稳定、社会事业四个小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一名。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区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二)列席区有关法治方面的专题会议,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由区领导牵头协调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加区领导每周四信访接待并提供咨询;

(五)参与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党规党纪培训的授课;

(六)办理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列席区的重大会议;

(二)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其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二)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严守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四)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利益冲突规则,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区行政管理范围内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从本区执业律师中择优遴选法律顾问。确定法律顾问聘用人选后,报区依法治区办审定,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任期内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依法治区办同意后解聘。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之一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每年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填写《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记录单》。在完成法律事务的一周内将记录单提交至法律顾问团秘书处。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顾问团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律公科担任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工作,负责法律意见反馈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定期开展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采取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及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给予工作补贴。工作补贴采取年度基本服务费和“一事一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年度基本服务费自聘任之日起一周内支付,“一事一付”补贴计算标准以法律顾问填写《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记录单》为依据,由顾问团秘书处按月统计。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每年所需经费,由区司法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顾问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1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