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分级责任制。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作;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处所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公开事项的初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维护和各项具体工作,并协调做好本管理办法的组织、指导、推动和实施。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对于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对于按照规定应当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并符合要求的条件下,按程序予以公开;对于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1.本单位职责权限、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部门收支预算情况;3.政策法规、重要规定;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5.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监督方式;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指南,包括: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违法的救济措施,以及部门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公开程序

1.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前,由拟稿部门对信息公开属性提出意见,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定;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前,由局办公室提出公开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受理中心转交、自行受理),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受理,会同相关科室研究确定公开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区信息受理中心或申请人,并于收到公开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信息受理中心书面报备情况。

3.在制作公文或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应自公文签发之日起或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公开的理由并附公文签发单、公文复印件,书面报告区府办。

4.对是否可以公开不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仍不明确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应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在“上海普陀”和“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6.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及时向区府办报备。

第七条  公开途径

1.档案文件。通过区档案馆等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向社会公开。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公众媒介。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和政府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3.窗口服务。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窗口,公开有关法律政策和办事流程。

4.其他方便群众的方法。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不按规定向区府办、区信息受理中心报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