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06月2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司法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和市信访办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深入贯彻落实“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总体要求,也是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有利于信访部门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有利于职能单位和部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定受理范围、规定时限和程序,依法办理信访诉求;有利于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认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作为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基本内涵、工作目标及工作标准。

(一)基本内涵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诉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进一步理清信访途径与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依法依规解释和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诉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推动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三)工作标准

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三、切实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对原有的群众信访诉求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高度重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衔接配合

要逐步探索完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法定途径优先、信访途径兜底、各个单位和部门相互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信访部门要严把“入口关”,对群众以“信”和“访”形式提出的各类诉求,从诉求内容和性质、职能管辖等方面进行准确甄别。对有相应法定解决途径的事项,优先适用法定途径,分别转送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答复当事人,并将办理结果送信访部门备案,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上海分系统。对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纳入信访途径,转送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信访途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办理结果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答复信访人,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上海分系统。信访部门、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坚决防止因渠道不畅、部门间推诿扯皮而导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非正常访。对已穷尽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办结的信访诉求,当事人仍然上访或缠访、闹访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拟定化解方案和缓解措施,并配合信访部门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稳控工作。

(三)严格督促检查

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固化、完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有效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广泛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分类处理常见信访诉求工作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于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法定途径优先”要求的知晓度、理解度和自觉性,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常见信访诉求清单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