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79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索引号:
SY3101072020006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3-19 17:31:16
发文字号:
沪普司〔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9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区委政法委:
毕玥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普陀区检察院牵头出台相关规定落实实习律师会见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2017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68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与辩护律师属同一律师事务所且具有《申请执业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助理,协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核实身份;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多次有效(仅限于同一律师助理协助同一辩护律师,会见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对办理程序、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操作流程、办案机关核实重点等内容均作了规定。关于代表建议提出的律师助理会见核实相关问题,建议本区办案部门协调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指导区律工委加强对本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本区实习律师执业情况,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所属实习律师的教育管理,规范实习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实习律师的会见权。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0年3月19日
联系人姓名:刘慧 联系电话:52564588-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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