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区涉疫行政争议先行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街镇: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推动本区涉疫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根据《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上海市行政调解工作指引》(平安上海办〔2021〕5号)和《关于做好本市涉疫行政争议先行调解工作的通知》(沪司发〔2022〕19号)精神,决定在本区开展涉疫行政争议先行调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行政调解挺在前面。行政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便捷、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调解挺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面,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化解涉疫行政争议,最大限度避免纠纷激化升级,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统筹和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行政负责人应切实承担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本单位、本区域相关任务的落地落实。相关单位要将行政调解组织、人员、规则、范围以及办公或窗口接待地址、受理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联系。要大力倡导“调解优先”的理念,广泛宣传调解优势,化“要我调解”为“我要调解”,主动跨前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聚焦重点领域案件。要着重围绕劳动争议、卫生健康、社区防控管理、复工复产和复商复市、治安管理、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争议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评估,研判可能存在的工作瑕疵与风险隐患,切实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和累积,确保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实施。

四、调解工作中的分类处置。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优化调解工作程序,灵活运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保留调解笔录、录音录像等工作记录资料。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行政调解组织可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以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受理、调查、调解、结案等环节。

五、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各相关单位、各街镇可通过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涉疫行政争议移交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各单位或行政调解组织可聘请专业对口、具有行政法相关专业优势的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涉疫行政争议调解员,也可组织具有行政争议解决专业经验的律师参与行政机关窗口接待和法律咨询,为调解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六、提升行政调解协议效力。涉疫行政争议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调解组织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不需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对达成的行政调解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并敦促行政相对方履行。涉疫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经调解,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

七、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相关单位要以开展涉疫行政争议先行调解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增强调解力量。普陀区行政争议调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地区实际,不断提升矛盾调处质效,妥善化解涉疫行政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行政调解组织工作给予指导,从组织、队伍、制度保障等方面提供指引和规范。

八、加强先行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联动。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疫行政争议案件,适合调解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应委派相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可引导行政相对方申请司法确认。

特此通知。

                                                 平安普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