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通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交通事故争议调解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

二、调解范围和条件

调解范围为普陀区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并符合以下条件:

1、事故原因清楚;

2、事故责任明确;

3、物损情况确定;

4、未达到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标准。

三、组织形式

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区交调委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组成。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并会同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区交调委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

区交调委设立律师咨询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区交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工作室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区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区交调委的请求,协助、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也可以开展联合调解。

四、工作流程

(一)调解申请。区公安交警支队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公安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后,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如当事人未提交申请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主动征询其意见,并做好书面纪录。

(二)调解受理。调委会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填写《调解受理登记表》,经审查符合调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复印件;

2、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调解。立案后,调委会指定负责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调委会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前七日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口头告知当事人,但应做好书面纪录。调委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调解开始之日前三日将调解时间和地点告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调解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调委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笔录应经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调委会调解、制作协议书并已履行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应当在调解结束后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分送各方当事人并反馈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将调解不成的情况向交警部门反馈。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调解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后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时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调结。

(五)协议履行。调委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但一方拒绝履行的,调委会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案卷管理

调委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建立案卷,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应包括:

1、调解申请书;

2、调解受理登记表;

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4、权利义务告知书;

5、调解笔录;

6、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

7、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

8、结案报告;

9、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10、其他应当附卷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人民调解员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不得公开调解协议内容。

(三)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调解协议签署前,应当使双方当事人充分知晓协议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

(四)调委会应当有专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接待、受理、文书制作、送达等事宜。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书时应当同时附上送达回执。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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