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上海市普陀区妇女儿童人民调解委员会变更为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面,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健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促进基层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和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为创建“平安普陀”,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

1、建立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人民调解协会下设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婚调委”),作为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2、建立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区婚调委下设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具体开展我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量,配备1-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设调解主任1名。

专职人民调解员优先选择从政法、妇联等系统退休人员,以及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士。

3、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专席

区婚调委在区人民调解中心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席卡,由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接待咨询并受理纠纷;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工作室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席卡,负责调处社区婚姻家庭纠纷。

(二)办公场地

区婚调委设在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含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室、人民调解庭、婚姻家庭纠纷专席等。

三、经费保障

区人民调解协会通过承接区司法局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为区婚调委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工作补贴、办案补贴等费用保障;区婚调委日常办公经费、运作经费等由区妇联协调解决,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必要的补贴与奖励。

四、受理范围

区婚调委受理、调处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各类涉及妇女、儿童以及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与债务、收养与继承、家庭暴力与犯罪及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纠纷。

区婚调委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1、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向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

3、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4、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5、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6、其他不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

五、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由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区婚调委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二)前期调查。区婚调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前期调查,包括审核证据、询问当事人以及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等。区婚调委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并充分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调解纠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各方当事人就调解期限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达成协议。经区婚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区婚调委印章。区婚调委要督促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应当终止:

1、经多次调解,人民调解员认为无调解成功可能的;

2、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3、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拒绝调解的;

4、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调解终止,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七、管理体制

1、区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模式,委托区人民调解协会选聘区婚调委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协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培训和考核;区婚调委在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妇联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2、区司法局、区妇联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指导区婚调委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普陀区妇女联合会

             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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