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区新制定的《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提高我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促进我区的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本届区委、区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多次就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改进的要求。2019年7月3日,曹立强书记在《2018年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通报》上批示,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行政败诉案件,逐件分析原因,拿出制度性意见。各行政首长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高度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会上周敏浩区长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80%,各单位正职和副职都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工作安排上应当优先参加行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是全面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的一项制度性文件,是落实区委区府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好《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规定》的全面落实。

二、要全面理解《规定》的具体要求

《规定》立足于目前我区行政应诉工作中所存在的短板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的设计,需特别注意:

(一)行政应诉部门的确定。《规定》对于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确立了由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共同应诉的模式,既强化了“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也明确了区司法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各部门可以参照(也是建议)区政府的共同应诉模式,采取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共同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副职、参与分管的其他负责人。如,参与分管的副调研员或调研员,实践中也被法院认可列入负责人范围。二是负责人出庭顺序,首先是正职,正职无法参加则安排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最后是参与分管的其他负责人。三是负责人请假制度。负责人均无法出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行政败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80%,或发生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败诉的情况,则相关单位的依法治区考核部分将定为不合格。“重大过错”主要指行政机关的主观错误或者严重的客观错误,包括不按时答辩、举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仅委托律师出庭,超越职权作为,毫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无故不履职等情形。

(四)《规定》的实施日期。《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年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80%的考核指标,以2019年7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作为统计数据。如有部分单位上半年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80%,则可以以全年的案件作为统计数据。

三、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

(一)各单位要确立行政应诉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设有法制机构的,则由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则应指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先考虑),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要求,敢于出庭,在庭上敢于出声,积极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

(三)各单位应严格落实败诉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部门应当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相关情况。

(四)各单位要做好行政应诉的工作台账。对案件收案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予出庭理由、案件审结情况等进行统计,并每季度报送至区司法局。

普陀区司法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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