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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选民的公开信

各位选民: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行使选举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也是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参加选举既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又是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换届选举。为了更好做好此次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选民登记

2016年9月1日至10月26日为本区选民登记阶段。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凡1998年11月16日(含本日)前出生,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应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民也可以通过选民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个人网上登记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网址:http://xmdj.spcsc.sh.cn)。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在校学生,是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般在所在单位或学校进行登记。本市农民在所在村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居民,一般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不在本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已经在本市参加过2011年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参加选举。其他人员和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由普陀区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执行代表职务,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具有一定的品行条件,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及资助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三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意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反映人民利益和需求。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经普陀区选举委员会汇总以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三、投票选举

普陀区选举委员会确定2016年11月16日为本区统一的投票选举日。请各位选民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届时,到指定的投票地点,投下自己神圣庄严的一票,把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有履职能力和意愿、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人,选为普陀区人大代表。

我们相信,在您的积极参与下,此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一定会圆满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上海市普陀区选举委员会

  2016年9月10日

选举日程选举日程

9月起

选民登记

10月26日

选民名单公告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10月底

代表候选人提名

10月31日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

(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11月初

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

11月8日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

(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11月13日

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11月上中旬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11月16日

选举日

11月中下旬

选举结果出炉

12月~次年1月

各区、镇分别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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