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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或拟由有关单位自行印发,需报区政府同意的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发布工作。

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工作流程)

有关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起草单位在报审公文时,应当将本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区政府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以下简称《意见单》)附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没有《意见单》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和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将公文和《意见单》一并报区政府领导审签。

经区政府同意由有关单位自行印发的主动公开公文,由印发单位将《意见单》送“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区新闻中心,并提供公文的电子文稿。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根据《意见单》要求发布公文,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公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区新闻中心根据《意见单》要求,负责选编内容。需要丰富表现形式,增加图表、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由区新闻中心与起草单位沟通确认。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全部编入《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并按照公报制发流程办理。

第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上海普陀”门户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与各部门网站要加强协同联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发布的公文,各部门网站应当及时转载,且不得随意增删。

要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文发布。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条(动态监督)

各单位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可能对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等重大政务舆情,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第七条(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要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八条(考核管理)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区政府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附件:

区政府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单位填写)

标 题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

理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内部管理信息

□过程性信息 □其他

发布方式

□全文发布

□删减后发布□仅删除附件

□正文有删减(请提供发布版)

发布时间

□无特殊要求

□配合发布具体要求

政策解读

□有(请提供材料)

□无

发布渠道

建议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微博、微信、APP

□新闻发布会 □其他

备 注

□分管区领导要求 具体包括:

□其他事项

主要领导审批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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