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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3年03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区民政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区民政局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

区民政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我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机关各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做好网上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督促相关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规定以及本细则;定期组织编制和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及各类政府信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及其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请受理;开展相关统计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区社团局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管理服务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督促、推动社团局实施信息公开规定和本细则,提供相关信息目录及信息。

(三)各业务科室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并依次向局法制科、区法制办报备。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并依次向局法制科、区法制办报备。

第九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民政工作发展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的运作和分配情况。

第十条(财政信息公开)

局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督促指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按规定向局办公室提供书面汇总。

第十一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在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主动向局办公室提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审计结果公开)

 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权责清单)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科室或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局法制科提出变更请求,并由局办公室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公示)

根据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进行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务的局属科室及下属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十条(办事指南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规范和完善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十八条(政策解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办〔2015〕62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

第十条(数据共享开放)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积极推动政务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目录)

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保密审查机制)

建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发布渠道)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及“普陀民政”网站上发布本机关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交公开内容,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公开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报上一年度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公开)

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复议及诉讼

因信息公开工作被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且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局法制科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二十七条(考核监督)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是否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

(二)是否提供或者及时更新本科室的办事指南、信息目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是否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否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五)是否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本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九)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内容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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