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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1年09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局各科室、下属参公事业单位:

《普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普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统一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组织答复;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向申请人提供本机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维护、更新和归档;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组织和协调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的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负责涉及本科室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涉及本科室的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报送办公室,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业务科室在负责草拟公文的时,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申请,负责研究审核和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该政府信息;负责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裁决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提供与本科室职责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材料。

第六条  局长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机关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部门(单位)预决算、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方面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本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引导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政民互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政民互动板块的网上咨询,自收到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之日起,答复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在1个工作日完成答复。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机关在制作公文时,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查并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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