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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开实施细则》),秉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规范有序推进2022年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及答复工作,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开实效。

(一)主动公开

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一是公开财政预决算、财政收支情况、政府债务、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等财政数据信息;二是公开规范性文件的配套解读;三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四是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以及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五是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两会办理答复情况等。

2022年,本年共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8条,其中制发公文10件,主动公开公文178件,主动公开率为100%。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执行《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办理工作,优化依申请工作流程,及时、准确答复申请人,切实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022年,我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含上年度结转申请1件)。予以公开及部分公开2件,占25%;因本机关不掌握等原因无法提供2件,占25%;其他处理2件,占25%。平均办结天数4天,较2021年提速0.5天。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依据《公开实施细则》内容,结合财政的具体职能,进一步梳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工作,确保公开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做到分类科学、内容完整,充分体现业务工作内容,便于公众检索、查阅。同时,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平台里的公文备案、依申请公开办理等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做到及时、精准填报数据,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

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完成区府办网站数据迁移工作,使目录更加清晰明了、查找数据更加便捷。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更新维护“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信息,涉及栏目包括“财政资金”、“区政府预决算”、“财政收支情况”、“政府债务”、“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财政动态”等。依托区政府“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全面推进“五公开”,持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五)监督保障方面

区财政局根据《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以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协同,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持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经常性对全区预算部门(单位)开展财政业务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全面加强有关政策宣讲与业务指导,提高公开能力和水平。培训参加范围覆盖到各预算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3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

0

0

0

0

0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

0

0

0

0

0

2

(七)总计

6

0

0

0

0

0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
000000000000000

(一)主要问题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区财政局按照《条例》及《规定》要求,持续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取得一定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一是政策解读的形式有待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开展政策二次解读,做好公众关注点和疑惑点的有效回应。二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到位,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2022年,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如下改进:一是对于公众关注的民生领域政策,采用图解的形式进一步推动文件的精准解读,有效提高解读的针对性和易理解性。二是按照《公开实施细则》,继续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定期自查,确保信息公开准确、及时、有效。三是通过“政府开放月”活动做客“政务直播室”,以“普陀区财政局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应享尽享”为主题,围绕房租减免优惠等内容宣传解读有关政策,耐心解答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来电咨询,逐一回复并协调解决承租方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落实国办重点领域工作要求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结合本区实际,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编制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准确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本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批准文号和政策依据等。同时,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照“谁编制、谁使用、谁公开”原则,重点推进区政府和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区级预算部门(单位)项目预算、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情况说明,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开预决算相关工作。

(二)落实本市、本区工作要点

在落实国办要点的同时,区财政局进一步推进财政领域信息公开。一是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持续将项目预算公开层级从预算部门延伸到各预算单位。将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周期、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要素,随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区级预算部门(单位)一级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公开绩效目标,公开涉及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的50%(涉密项目除外),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资金不低于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的50%。

(三)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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