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5-11-03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开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科〔2012〕3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征收行为,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对本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对象

1、管理人员。区(县)局房屋征收(拆迁)科、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管理人员,拆迁公司及拟组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征收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从业人员。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拆迁公司及拟组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从业人员。对已取得原市房地资源局和市房管局房屋拆迁《岗位水平(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市房管局房屋征收人员《岗位水平证书》;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证书的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具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征收人员《岗位水平证书》,并作为岗位准入的基本条件。

二、培训考试内容

培训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

   三、培训时间、报名方式和师资及机构

房屋征收人员培训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从3月上旬开始,4月底前结束。培训时间3天,安排课时约20个。采取网上报名,先集中培训(分批次),后分散复习,再集中考试(一批次)的方式进行。

培训报名:区(县)局房屋拆迁科、房屋征收中心管理人员,房屋征收事务所负责人(副总经理以上)等由各区(县)房管局认定后在网上统一报名;房屋征收事务所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网上统一报名。

培训机构:由市局教育中心牵头,具体委托“市房地产学校、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闸北房产进修学校”三个具有相应教学资质和管理经验的培训机构。

授课师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局房屋拆迁处等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三个培训机构专业老师组成,并组织专题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

具体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和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局教育中心和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四、组织实施

市局:主要负责培训考试的计划组织和检查督促工作;

区(县)局:主要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报名工作;

市局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机构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选聘授课教师的认定、教研活动的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审和课程课时的设置等工作;

市局考评中心:主要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包括建立考试题库和组织命题、租用考场、组织考试阅卷、发放证书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动员,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房屋征收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注重教学管理。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写教学大纲,搞好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切实把业务知识讲授与案例教学和解决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3、严格实施监督。市局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教学评估,使房屋征收培训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