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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房屋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调配、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运作机制为线上虚拟仓调配与线下占有方或使用方实物管理相结合。线上虚拟仓调配是指区财政局统筹调配上海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内房屋资产。线下占有方或使用方实物管理是指实际占有或使用房屋资产的一方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无偿为主,节约资金;
(四)动态管理,高效运转。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线上申请,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线下审核、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研究制定本区公物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牵头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线上虚拟仓房屋资产进行调配;
(四)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机管局是负责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审核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房屋资产配置事项中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等事项;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进行调配,并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区财政局对公物仓内各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物仓房屋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房屋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房屋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配置房屋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四)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内房屋资产的具体调配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房屋资产出租收益。
(六)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房屋资产管理工作。其中,涉及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还需接受区机管局的监督、指导,并做好相关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涉及公物仓管理的房屋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公物仓房屋资产使用单位:在新增配置房屋资产时严格执行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内房屋资产的申请,及时办理使用公物仓房屋资产借(租)用等具体管理手续。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房屋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确保公物仓房屋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二)公物仓房屋资产占有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的公物仓房屋资产在仓期间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房屋资产在仓期间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公物仓资产的调出、出借(租)、处置等具体管理手续。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房屋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包括:
(一)自用房屋资产;
(二)出租出借房屋资产;
(三)闲置房屋资产;
(四)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房屋资产。
第四章 公物仓管理程序
第一节 入仓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资产入仓申请程序。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房屋资产,进行基础信息录入,并确保所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错报。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更新房屋资产数据,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入仓房屋资产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年末,提交入仓房屋资产确认表,并由经办人、资产管理相关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区财政局备案。
(三)经区财政局确认房屋资产基础信息符合要求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资产卡片设定“在仓”标记。
第二节 在仓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资产在仓管理。
房屋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该房屋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继续实施日常管理,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实施线上管理。
(一)实物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入仓房屋资产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以保证房屋资产完好、使用安全。
(二)账卡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资产卡片,对在仓房屋资产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房屋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节 出仓管理
第十四条 公物仓房屋资产使用原则。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增配置、租赁房屋资产的,应优先通过借(租)用方式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内房屋资产,确无符合条件或因特殊情况不使用公物仓内房屋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公物仓领导小组办同意后,方可新增配置、向外租赁,区公物仓领导小组办的审批意见作为新增配置、签订租赁合同的依据。对于经营性用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区属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资产出仓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审批流程。
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配置房屋资产应优先从公物仓内调剂,根据需求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内筛选出合适房屋,下载并打印《公物仓房屋资产调剂申请表》(附件1),提出调剂使用申请,由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相关责任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根据申请配置单位房屋资产的存量情况、人员编制和有关房屋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线下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其中:区机管局负责对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提出审批意见,负责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对业务用房(无明确标准)提出核定建议;区发改委负责对业务用房(有明确标准)提出审批意见;区民政局负责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老年活动用房等提出审批意见;其他用房由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区公物仓领导小组办收到审批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申请使用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双方主管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和区财政局确认的《公物仓房屋资产调剂申请表》作为办理房屋资产出仓依据。
(二)出借(租)房屋资产移交。
双方凭经批准的《公物仓房屋资产调剂申请表》签订借(租)用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应于移交手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公物仓资产占有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工作需要等理由,不同意在仓资产出仓。
(三)“出仓-自用”房屋资产经区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实施出仓备案管理。“出仓-待处置”房屋资产处置工作,参照《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出借(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公物仓房屋资产使用单位承担自借(租)用协议生效之日起有关物业费、水电煤费、房屋维修费等日常管理费用。确保资产在借(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第十七条 出借(租)房屋资产信息管理。房屋资产出借(租)合同签订后,出借(租)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内做移交登记,系统自动将资产卡片标注为“出仓-出借(租)”。
第十八条 资产权属和账务处理。实施房屋资产出借(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房屋资产调剂申请表》、借(租)用协议等材料,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节 退 仓
第十九条 房屋资产退仓管理。使用单位因本单位工作需要而不再使用占有单位的房屋资产,需要将其退回原单位,可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公物仓房屋资产退仓申请表》(附件2)。主管部门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上报的退仓房屋资产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在资产基础信息符合要求后,经占有单位确认,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上报的退仓房屋资产自动取消“出仓-出借(租)”标记。最后由区财政局标注“在仓”标记。
第五章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依托上海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存量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开发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公物仓房屋资产管理,并负责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房屋资产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对公物仓的使用管理,确保公物仓内房屋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房屋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房屋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将公物仓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物仓房屋资产调剂申请表
2.公物仓房屋资产退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