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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部门科室

近期,国家和上海市的应急管理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防救援机构等联合编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已发布并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两法衔接”相关法律责任、司法证据、程序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有效对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本文中所有涉及量化数字均包含本数;“区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

一、切实加强“两法衔接”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的专项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依法有力有序顺利开展。

建立领导小组。建立区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确定区应急管理部门为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同为衔接工作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设置管理机构。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应当指定内设部门或科室为衔接工作专项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衔接工作专项管理干部;1名有关负责人或者业务骨干担任(可兼任)联络员。

(二)加强司法监督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违法非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提出建议的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

二、切实履行“两法衔接”法定职责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区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存在争议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必要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

(四)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行政执法人员(2名以上)组成专案组,按照《普陀区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审核审批程序》(见附件1)要求,专门负责案件的核实报告、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及时向区公安机关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依法向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五)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区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到区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普陀区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目录》(见附件2)的要求,移交涉案全部物品以及材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普陀区应急管理部门案件移送书》(见附件3)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七)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普陀区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书(见附件4)、案件材料和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于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九)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并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调查组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检察院。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建议。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对需要检验鉴定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事故调查组的安排,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十一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区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及时完成受理案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管辖案件,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5),并在24小时内反馈区应急管理部门。

十二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法自行调查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制作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予以补正

(十三)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区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的,经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十四)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制作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建议函》(见附件7,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十五公安机关对区应急管理部门提请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复议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收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支持立案检察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

(十六)区公安机关经审查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十七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应当迅速追捕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区人民检察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

(十八)区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立案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确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案的,参考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范围。对追责范围有争议的,区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火灾调查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区公安机关在依法确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范围时,可以听取负责火灾调查的区消防救援机构的建议。

(十九)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和区公安机关有关立案的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应当对区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区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的,应当要求区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理由。区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回复区人民检察院。

(二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区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二十一人民检察院发现应急管理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送达区人民检察院。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二十三)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其原所在单位。

(二十四)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

三、切实完善“两法衔接”程序制度

(二十五)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经常性监督检查中遇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等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形,经研判可能存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需要开展前期联合调查的,可以商请区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区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依法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初步调查的情况提供给区公安机关。对于区公安机关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在职权范围内及时提供。

(二十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行刑衔接”工作的沟通与协作。牵头单位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有关单位相互通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研究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明确。

(二十七)建立联合通报制度。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每年3月底前,联合通报辖区内上年度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对于涉及特殊、紧急、重大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通报。

(二十八)建立案件咨询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大力支持,及时答复其他单位提出的专业性咨询。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区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十九)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已有“两法衔接”平台运用情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遵守共享信息的使用权限,防止泄密。

四、切实强化“两法衔接”管理监督

(三十)强化责任意识。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列入本单位经常管理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为民服务要求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严厉督查,依法办理、狠抓落实。

(三十一)加强协作交流。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两法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业务工作要求的沟通交流,督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人员熟悉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确保“两法衔接”工作依法移送、依法办案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三十二)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经常性工作情况,纳入各执法司法部门机关和监察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依法有序和公平公正。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普陀区公安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普陀区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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