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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区应急局各科室、区安监中心: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保障力量

1、建立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由局长张军担任组长,副局长汪春良、黄琦、刘俊、尹科强和孙义勇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安监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建立法制审核机构。由局管理培训科作为法制审核机构;管理培训科周志南、杨佳一和办公室恽婷等3名同志作为法制审核人员。

3、建立法律顾问法制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

(二)落实审核责任

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法制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制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节点问题,全面落实法制审核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

(三)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法制审核事前会商、事中协调和事后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承办科室的协调沟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制审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案卷评查管理、投诉举报以及检查考核等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之间的衔接运用,形成统筹各个环节的制度保障体系。

3、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人员激励等培训考核机制,加强思想道德和能力素质教育培养,提升行政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能力水平。

二、加强审核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审核范围

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立案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决定;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撤回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

3、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决定;

4、涉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5、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及局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核目录

凡属于上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事项,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1),其中: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0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包含技术审查内容):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2、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对行政处罚以及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还要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3、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4、行政强制决定的审查。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四)审核材料

承办科室报送法制审核行政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审核申请。承办科室应当提交2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2);

2、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或者审查报告;

3、行政意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意见;

4、证据文书。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事实证据、相关文书等;

5、听证材料。经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6、其他材料。包括专家意见、会议纪要等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联的其他材料。

四、完善审核程序

法制审核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一)提请机构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对承办科室提交的行政决定事项依法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法制审核。审核完毕后,应当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科室,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同意”的意见。属于法制审核范围且报送材料齐全,经审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不通过”的意见。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定依据的,提出不通过的意见。对于不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办科室且说明理由;

3、“补充调查”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范围,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科室补正相关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审核;

4、“修正、纠正或移送”等其他意见。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内容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二)提请领导集体讨论

承办科室应当将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决定事项提请有关局领导进行集体讨论。参加讨论人员由承办科室、法制审核机构以及涉及相关业务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组成。讨论由承办科室的分管领导主持,主要流程如下:

1、介绍案件情况。承办科室经办人介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基本情况、自由裁量情况;对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法制审核意见不采纳的说明理由。

2、介绍审核情况。法制审核机构经办人介绍法制审核情况,对作出不通过、修正、纠正、补充调查或者移送的法制审核意见的,要说明理由。

3、组织集体讨论。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人员对行政决定事项的主体及对象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得当等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4、记录讨论意见。记录人员对集体讨论的所有意见一并写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附件3)

5、处理讨论意见。承办科室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一致通过的最终意见,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

(三)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承办科室对集体讨论有不同意见的,或者情况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流程可以参照集体讨论形式。

(四)涉及其他事项的审核要求

1、法制审核做出“不通过、补充调查”等其他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补充完善并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2、承办科室在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作出变更意见的,应当针对变更事项再次提请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3、涉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流程,可以结合事故案审会一并进行

五、严格审核要求

(一)加强协调,严审细查

法制审核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核完毕后,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份交由承办科室立卷归档,一份交由法制审核机构保存归档。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对于复杂情况,法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间。

(二)高度重视,履职尽责

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相关科室,认真细化法制审核工作方式、时限、责任和流程。法制审核机构对审查意见负责,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行政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保障,提高实效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资源,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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