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普陀区民政局将对区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2018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2018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继续采用网上年检的方式。2019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登载的《2018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19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印章后网上提交。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网上填报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19年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结合行业管理情况,对社会组织提出年检初审结论和监管意见。

(四)2019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显示,并通过短信通知参检社会组织。

(五)2019年7月31日前,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副本)》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10楼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章。

 (六)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

五、年检结论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4、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按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1、一年内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2、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3、民主办会不够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4、无固定住所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年的;

5、未按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6、未按期换届,但未超过一年的;

7、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经催办通过补检的;

8、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一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或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

3、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或乱收费,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固定住所一年以上的;

7、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经教育不改的;

8、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经催办,也未参加补检的;

9、未按期换届一年以上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年检结论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的处理

2019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年度检查填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告知书》,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完成网上填报,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责令其进行改正,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七、开展年检信息对外公开

2019年3月31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填报结束后,有关内容即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社会组织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

八、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参检情况将影响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度检查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守法诚信程度、行业风险度、运作情况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享受财税优惠等状况,确定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对象。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结果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将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惩罚。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四)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加强合作,积极做好辖区内社会组织的年检服务、指导等工作。   

九、联系方式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曹杨路510号10楼(邮编:200333)

市级年检和法人一证通服务热线:962200(24小时接听)。

区级年检服务热线:62441118-1504,1505(民非),1507(社团),1516。     

区级法人一证通办理地址:同普路602号(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普陀区民政局 

                         2019年2月28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