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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普陀区社会救助工作效能,健全完善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在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同时,切实预防社会救助领域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完善社会救助各环节工作

1.要严把源头审批关。街镇要对照国务院、民政部、市民政局有关政策规定,完善从救助工作人员到街镇分管领导的逐级审批制,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地把好救助对象受理审核源头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予以帮扶,对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做好跟踪回访,一旦符合条件及时纳入到救助范围。

2.要不断夯实基础工作。街镇要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家庭实际,逐条逐款对照救助政策要求,扎实做好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反馈信息确认要细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所涉及的台账记录要完整规范,有关公示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准予或不准予保障通知书要及时送达、归档。

3.要严格执行救助政策。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是能否予以救助的准入依据。街镇要进一步巩固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防止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照顾保”。对受助人员去向不明等可能造成是否给予救助误判的情况要紧盯不放。

二、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职能

1. 要不折不扣开展动态管理。街镇要在定期开展救助资格复审基础上,通过邻里访问、日常回访等,了解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变化、就业状况等信息,专人做好动态管理(有关市、区复审复核工作要求附后)。

2.要及时处理复审发现问题。街镇要根据复审结果,及时调整救助帮扶措施,对发现的已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出具停止救助通知书,及时停止发放救助资金,对涉及多支出的资金要及时追回,并以街镇为单位转拨区民政局。

3.要与“政策找人”相结合。街镇要动员救助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救助顾问、志愿者参与到社会救助、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沉默的少数”,并根据困难家庭实际,对接救助资源,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推介工作岗位,有其他新增困难的要及时对照政策开展帮扶。

三、严格执行社会救助逐级负责制

1.要落实首问负责制。街镇首位受理救助申请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负责给予办事咨询、政策指引、服务对接,全过程关心救助申请办理情况,帮助申请对象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救助服务。要在做好线下受理的同时,引导困难群众使用社会救助“一件事”进行线上申请,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

2.要关心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街镇要严格按照户籍人口万分之一配置救助工作人员,坚持人岗相对固定,关注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定期开展救助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能力水平。

3.要定期开展救助工作自查。街镇要联系实际,每月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总结当月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表和救助工作推进情况表(详见附件),经逐级审阅后,请于次月第一周报送给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附件:

1.普陀区社会救助工作每月推进情况统计表

2.普陀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表

3.有关开展社会救助复审工作的规定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8日

 

附件1:

普陀区社会救助工作每月推进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XX街道办事处                        统计时间:              

项目

救助对象及人数

问题及处理

走访情况

低保(**)、特困……


复审情况

低保(**)、特困……


新申请救助

低保(**)、特困……


停止救助

低保(**)、特困……


救助渐退

低保(**)等


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人;居住证:**人;非本市户籍**人。


综合帮扶

**项目,涉及**人,资金支出总额。


慈善帮扶

**项目,涉及**人,资金支出总额。


资金发放

涉及现金发放**人。

现金发放原因等。

档案管理

(新增材料归档)

已落实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新增材料归档等工作。


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备注

1、各街道、镇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要求,每月安排社区救助顾问等开展救助对象走访,了解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救助家庭人员及收入财产变化情况等。2、根据市、区有关复审工作要求,按时开展救助复审,对复审发现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发放停止救助通知。因信息滞后等原因导致救助资金多支出的,及时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启动多支出部分的追回工作。3、严格、规范、细致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预防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复审及资金发放等各环节出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街镇分管领导:               科室或中心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2:

普陀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表

单位(盖章):  XX街道办事处                        统计时间:              

序号

内容

问题

(有/无)

涉及

人数

处理情况

(停发及资金追回情况)

1

死亡或服刑中人员享受低保、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待遇。




2

已就业或已领取高于救助标准养老金的救助对象,仍违规享受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3

财产超标等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




4

特困人员存在继子或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仍享受特困人员待遇。




5

享受特困供养的仍享受两项补贴。




6

无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不足、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过期的仍享受两项补贴。




7

救助对象连续享受临时救助3个月以上,将临时救助变为定期补助。




8

临时救助对象以长期无业、升学等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的理由申请临时救助。




9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后,未按实际家庭人口重新审核救助待遇。




10

重残无业人员中申请重残无业补贴后挂靠公司等不满足条件人员未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11

年满16周岁符合重残无业生活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保未保,未及时申请重残无业生活补助。




12

低保家庭中小学生超龄未及时退出粮油帮困卡。




13

重残无业、特困供养等人员未享受粮油帮困卡券救助;年龄超过60岁低保老人未享受粮油帮困券;年龄超过70岁低保老人未享受粮油卡救助,仍享受粮油帮困券救助。




14

重残无业人员残疾状况、就业状况复审不及时,未根据重残无业对象资格变化情况调整补助标准。




15

符合救助政策人员应享受未享受。




16

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备注

1、请各街镇严格按照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每月开展复审工作。2、街镇每月应对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重残无业人员,每季度对其他年龄段的重残无业人员的残疾状况、就业状况进行检查。3、每月将复审和自查整改情况向街镇党工委、办事处汇报

街镇分管领导:                 科室或中心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3:

有关开展社会救助复审工作的规定

 

1.低保家庭复审。根据《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沪民规〔2019〕7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等状况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季度复核。

2.特困供养人员复审。根据《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4号),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日常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复审、退出或终止供养。

3.支出型贫困家庭复审。根据《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沪民规〔2022〕3号),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3个月核查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当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复查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教育费用票据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

4.低收入困难家庭复审。根据《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2〕2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委托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5.重残无业人员复审。根据《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 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残无业人员的残疾状况、就业状况等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停止救助。为更及时地发现重残无业人员资格变化情况,街镇应每月对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重残无业人员的残疾状况、就业状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对其他年龄段的重残无业人员的残疾状况、就业状况进行检查。

6.残疾人两项补贴复审。根据《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1 号),各街道(乡镇)每半年通过业务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照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经济状况、户籍状况、生存状态等补 贴条件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关补贴对象继续享受、变更申请或退出等决定。

7.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复审。根据《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0〕15 号),区民政局对补助家庭的人口、收入等状况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停止补助,发放《上海市停止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通知书》。请街镇对享受救助的三胞胎,在年满16周岁生日前提前依据申请条件进行救助资格审查,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三胞胎及时予以停发,如有救助资金多支出情况的,同时启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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