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亮点解读

2021年03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士兵的优待,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中的亮点所在: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 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 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标准由原先的5万元上调至6万元)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 半年增加5%计发。(基数由原先的5万元调整为6万元)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第七条 区社保分中心为退役士兵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从退役士兵退役报到的次月起一次性将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退役士兵自缴费的次月起连续享受2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逐年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