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核查处理制度(试行)》解读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制定目的

为依法履行对本地区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

2、《上海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沪统办字[2021]2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普陀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统计执法科),除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以外,核查和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包括:市统计局转交立案调查或直接调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区委、区政府转交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通过群众举报或其他方式获取的,情节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四、核查程序

制定核查方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核查案件前,告知被核查对象所在街道(镇)有关检查事项;核查结束后,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起草核查报告,由核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对核查案件进行审查,经局党组讨论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五、结案

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在10日内进行上报和反馈。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