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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

2019年03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时,应该如实提供:

1、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5、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0、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1、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

12、其他

二、办理地点

1.甘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宜君路9号

2.石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宁强路25号

3.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

4.万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万里街道真金路459号一楼

5.宜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宜川路街道交通路1511号

6.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枫桥路8号

7.长风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500号2号楼

8.真如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兰溪路1018号

9.长征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征镇清峪路127号

10.长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胶州路1087号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四、设定依据

《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5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

《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规〔2017〕17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7号)

五、保障标准

《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规〔2017〕17号)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500元/人。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7号)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门(急)诊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元/人。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低收入家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街道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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