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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年02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为促进区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优化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涵盖专项信用贷款的定义、资金来源、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操作程序、风险分担等内容。
其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为小微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的额度以不超过申请企业资产总额的50%为限,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专项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四、施行日期
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