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上海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16年05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市普陀区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普陀区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领导小组组成

  第二条区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办公室设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府办副主任(外事办主任)、长风投资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四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联络员,定期传达沟通信息。

  第三章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集聚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二)负责审议集聚区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重大工作的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完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一)负责对集聚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二)负责草拟集聚区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重要决议,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信息,确保政令畅通。

  (四)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组织工作。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积极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各项决定、部署,及时把握执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传达中央、市、区最新政策与文件要求,制订、解释集聚区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兑现集聚区内扶持政策,健全集聚区发展软环境;牵头联络市级功能性平台、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要素单位,牵头组织并购行业指数研究,推进集聚区并购链上交易服务、中介服务、仲裁调解等各项功能完善和服务深化;牵头组织大型并购金融活动,如要素对接、银企座谈、基金园区项目对接等,整合区内资源,加强各要素沟通合作;牵头负责对外宣传口径,制作宣传材料等;牵头定期汇总全区金融类企业(机构)及功能性机构信息、集聚区企业(机构)信息和关联性服务指标信息等,做好数据整理分析;积极参与集聚区规模企业招商或重大项目实施等活动。

  区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有关要求,联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集聚区建设各项工作;统筹各类平台活动、会议,牵头召开协调会,推进活动筹备各项工作。

  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集聚区规划、政策理论研究,以及主题报告、领导讲话、新闻统发稿、宣传材料等各类文本的审核定稿。

  区法制办:负责集聚区各项规章、制度、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对集聚区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

  区外事办:负责组织并购金融有关的外事商务活动。

  区新闻办:负责集聚区宣传,特别是集聚区发展过程中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提高集聚区知名度。

  区发改委:负责结合区域总体规划指导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发展战略,完善产业布局;负责对接市级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指导集聚区相关产业发展;负责协助做好集聚区数据统计,包括入驻企业(机构)信息及关联性服务指标信息等。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集聚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总体商务协调;指导集聚区内外资引进、外贸服务及总部经济;指导“四新”经济发展;指导整合集聚区商贸资源,提升集聚区形象品位。

  区旅游局:围绕并购金融主题,负责牵头协调整合上海普陀并购金融展示馆、长风公园、游船码头、成龙电影纪念馆、火花商标馆、苏州河沿线工业博物馆群、亲水平台等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提高集聚区知名度和影响力,协助并购金融要素落地。

  区科委:负责指导集聚区内产业园区、平台经济园区科技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建立、公共平台搭建、创业载体培育、科技企业发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人才引进等,推动集聚区科创产业和“四新经济”发展。

  区司法局:负责联络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吸引高端、大型、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并购仲裁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入驻集聚区,为集聚区建设发展、并购金融业务开展、交易纠纷调解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集聚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工作,搭建人才开发培养平台,为集聚区建设发展集聚高层次专业人才。

  区规土局:负责指导集聚区规划编制和调整,推进集聚区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

  区投资办:负责引进国内外并购金融要素,汇总区内包括长风生态商务区内各类并购金融要素机构信息;负责指导区内招商引资,发挥集聚区优势,整合集聚区内专业楼宇资源,合理规划园区楼宇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客户,用优用精楼宇资源。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入驻集聚区的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服务,维护市场有序竞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

  区税务局:负责入驻集聚区的各类企业、机构的税务登记,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提供集聚区税收完成情况、税种结构分析等各类分类汇总数据。

  长风管委办(长风投资公司):负责完善集聚区形态规划,整合集聚区内物理空间,包括办公楼宇统筹、商贸服务整合、道路交通完善、河道绿化维养、教卫文体配套等,打造商务环境优越、交通功能便捷、配套设施完善的国内一流金融业集聚区;负责集聚区日常运营管理,长风生态商务区内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集聚区内日常并购金融活动,做好集聚区内相关企业和机构服务,按月统计集聚区内入驻基金、机构、企业动态情况等,配合区金融办等部门做好集聚区功能完善和服务深化。

  国资公司、真如城市副中心管委办、中环商贸区推进办(长征镇)、长寿商业商务区建管办(快乐集团)、桃浦转型办:负责辖内重点产业与集聚区金融产业、金融资本对接,产融结合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定期收集辖内金融类企业(机构)及功能性机构信息,及时反馈区金融办。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领导小组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经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集聚区发展工作情况;

  (二)审议集聚区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可与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合并召开,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报请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安排、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章 数据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集聚区数据统计制度,建设集聚区金融要素专项数据库。

  第十六条 长风管委办负责统计长风生态商务区内金融类企业(机构)、功能性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单列统计,下同)及各类相关信息;投资办负责汇总除长风生态商务区以外本区金融类企业(机构)、功能性机构及各类相关信息;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区金融办负责全区金融类企业(机构)、功能性机构及各类相关信息的分类汇总和数据分析(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数据统计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机构)数量、基金募资金额、对外投资项目、税收完成情况、楼宇建设入驻、并购活动信息、关联性服务指标、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八条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分别如下:

  入驻企业(机构)数量: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类企业(机构)、功能性机构等二级指标。

  金融类企业(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众筹、P2P、第三方支付)等。

  功能性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

  基金募资金额: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总额、募集资金金额、自有资产金额等二级指标。

  对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总数、区内投资项目及金额、区外投资项目及金额、项目退出及资金情况等二级指标。

  税收完成情况:指入驻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度,主要包括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的纳税情况等二级指标。

  楼宇建设入驻:主要包括建成楼宇的建筑面积、入驻企业数、租金水平、税收完成额(不包括楼宇自身开发建设、房产销售产生的税收)、税收落地率、单位面积产税情况等二级指标。

  并购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活动主办方、活动内容、活动级别、与会嘉宾、主要媒体等二级指标。并购活动主要指各级别论坛、年会、研讨会,定期的并购要素对接推进会、银企座谈会,及上市敲钟、重大并购案例签约仪式等。

  关联性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并购服务提供方(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国际并购交易中心、并购特色支行、并购融资联盟等)、服务对象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宗数、融资余额、行业分类、结构板块(如“一带一路”、去过剩产能化、科创)等二级指标。

  企业需求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发行债券(票据)需求、贷款融资需求、贷款担保需求、上市挂牌需求、中介服务需求、扶持政策需求等二级指标。

  第十九条相关数据一般每年更新一次,特殊需要可增加。

  第二十条 相关数据更新后,及时上报区政府。条件许可的,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 指数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新华—上普并购指数”定期发布制度,一般每半年发布一次,逐步提高到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二条指数由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华师大并购金融研究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等专业机构联合制作。由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牵头设立专家组,进行专业化指导;华师大并购金融研究中心负责基础性研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等配合专业化合成。

  第二十三条指数主要通过新华社上海分社发布,同时依托集聚区周年活动、要素对接会、并购主题论坛或联交所“南南合作论坛”等高层级平台发布。

  第二十四条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指数报告及深度研究报告。指数报告数据基础包括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并购信息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发生的各类产权交易数据,逐步扩大到国际国内其他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的各类并购信息等;指标体系包括并购交易活跃度、景气度、创新性、行业分类、地区分类、交易主体、投资方向、完成质量等。深度研究报告每年按确定主题深化分析案例,研究并购发展趋势。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聚区信息动态报告制度。除第六章所述统计数据外,集聚区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撰写要素对接会、并购年会、重大、典型并购案例、上市敲钟、落户签约等重要活动和重点工作动态信息,报区府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建立集聚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中央、市级各大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的沟通联系,及时将集聚区信息推送至主流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新闻热点,保持高关注度。

  第八章 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考核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小结,半年总结,全年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对象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考核内容包括重点目标和职能目标。重点目标考核集聚区建设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如集聚区““十三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推进情况、金融创新情况、金融维稳情况、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情况等。责任主体为全体成员单位。职能目标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年度计划任务指标,考核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考核方法以总结自评为前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90-100分为优秀,66-89分为合格,60-65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不合格。优秀数控制在考评单位数量的30%以内。职能部门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核,并适当扩大相应权重(考核办法商区公务员局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普陀区并购金融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