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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12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①

  编者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迫切需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是国家对““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此,本报特推出系列报道,邀请业界知名专家学者就文件内容进行分析解读,以期各界抓贯彻促落实,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氛围。

  创新驱动发展,改革擘画未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具体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对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保障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创新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8年10月,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国建立了名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由中央政府所属的28个部门或单位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也普遍建立起知识产权协调工作机制。“在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相对分散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起到了统合资源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的作用,各领域、各地区、各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得到全面加强。”易继明说。

  “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日益巩固的同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出现。这就需要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形成体制合力,提高整体效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际运行中,也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难题。”易继明表示,《意见》提出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这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力度,提升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综合治理能力,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形势的要求。

  “当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从整体谋划转入具体实施阶段,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克服体制机制的障碍。”易继明向记者介绍,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近200个国家或地区中,绝大多数实行相对集中的“二合一”模式或集中统一的“三合一”模式,实行“分别管理”模式的尚不足10个国家,我国即为其中之一。《意见》要求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这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这一重要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全球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从相对分散走向集中统一的趋势。

  2014年下半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先后试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执法”。2015年8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设立“三合一”知识产权局,对区内专利、商标、版权进行统一行政管理与执法。“这些地方的改革创新探索,实现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的目标,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于全国其他地区有重要借鉴意义。”易继明认为,在《意见》的支持和鼓励下,未来必将有一大批地区因地制宜投身知识产权改革试验。

  “在展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美好愿景的同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仍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易继明强调,应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各项改革,筑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体制机制根基,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协调运作和规范调节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报记者王宇)

  推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制度化长效化—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③

  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的作用愈加重要,事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成为守住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安全关口的必备武器。《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

  “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创新层次、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国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正有序开展。2010年,我国出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专题部署知识产权工作,提出要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在刘海波看来,这些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知识产权评议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对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而言,知识产权既是‘铠甲’,也是‘软肋’。一方面表现为带动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表现为需要规避的产业和项目风险。因此,亟需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活动的可行性、潜在风险、市场价值、实施方式等进行评估、核查与论证,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有效规避风险。”刘海波指出。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中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不到位,项目上马后往往面临涉及费用不菲的知识产权纠纷;部分科研项目管理中对知识产权评议重视不够,重复投入、低水平创新现象仍然存在,难以科学管控创新成果;一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缺乏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亟需通过知识产权评议形成解决策略。

  “知识产权评议要取得实效,重大活动的决策者必须要充分认识评议的重要性,在决策过程中为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接口和条件,并合理采纳知识产权评议的结论。”刘海波认为。在他看来,《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这就需要梳理不同类型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需求、内容和方法,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指引;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防控重大知识产权风险;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围绕创新成果保障知识产权产出,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评议成果运用,扩大评议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刘海波强调,要用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持续坚持、重点突破、扩大影响、系统推进,推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体系日趋成熟,广东、上海等17个省市开展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河南、江苏等8个省市设立了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成员单位已达121家,覆盖全国23个省市;全国各地深入开展百余项专利预警分析和普及推广项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都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重大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有力地支撑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相关产业发展。“实践证明,知识产权评议提高了重大项目的科技研发效率,有效防控了技术引进等活动的风险,支持了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科学决策,有效支撑了科技人才引进。”在刘海波看来,在未来的工作中,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评议相关政策。“要借助《意见》的东风,加强对知识产权评议机构和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向全国各地辐射和深化,推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化和工作长效化,才是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题中之义。”刘海波表示。(知识产权报作者孙迪)

  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⑤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全面部署,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意见》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较为完善,对于我国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炼红如是表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十倍;全国29个省(区、市)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热线,8个产业集聚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创新主体开创了多种低成本、高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渠道。截至目前,专利法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7个省(区、市)和18个较大的市出台了地方专利法规,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中国首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63.69;2013年满意度提高了1.27分,得分64.96;2014年满意度提高了4.47分,得分69.43。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连年提升。

  在何炼红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成绩斐然,但仍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互补与衔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应当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生效判决的效力。如此不仅可以给予行政调解实质意义上的支持,也可以使法院在行使监督和制约职能的同时,扩大其司法保护的影响,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何炼红说。

  何炼红还指出,要使两条途径有机衔接,应协调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处理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关系,避免对同一纠纷重复处理或者矛盾处理。同时,应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机关与法院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认定标准和证明力的认定要求,实现民事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有机衔接。

  《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对此,何炼红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以完善,并规范刑事处罚标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对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针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手段和行为更加隐蔽,涉及面更广,后果更严重,调查取证的难度也更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应当规范刑事处罚标准,适当降低知识产权刑事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新的犯罪情形及罪名。”何炼红表示,“我国目前需要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证据、移送时间、相关的手续和材料等,才能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执法必严、有罪必究。”

  何炼红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还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才能减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后果。《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石。假货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制度的不健全,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制假售假现象,建立事前的预防和约束体系——即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刻不容缓。”《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意见》再次强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的迫切要求。何炼红希望,在《意见》的指导下,我国能尽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信誉、奖励、融资、评审等其他制度挂钩,形成黑名单,建立退出机制,从而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报孙迪)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⑦

  “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机制,以及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作出了全面部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目前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对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质量,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在曹新明看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将从三个方面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一是指导性作用,知识产权授权和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若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体制机制创新,而《意见》的出台,正好为体制机制创新起到了指导性作用;二是指示性作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不断增长,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但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意见》的出台可以使国家相关部门重视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并在提升知识产权数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三是决定性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础是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竞争力不断提升的前提是拥有高效、先进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意见》指出,国家相关部门要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等,我国在这方面也早就开始了探索。在曹新明看来,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上述工作流程仍需进一步优化。“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在网络上进行,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一个知识产权网络,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知识产权审查、注册和登记全部实现无纸化办公。”曹新明说。

  同时,在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入关键阶段的背景下,为了加快转型升级,我国还大力培育、积极扶持了一批重点优势产业。如何加大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意见》也给出了答案:“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对此,曹新明表示,优势产业的核心是技术创新,其亟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这既可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又能确保专利授权质量,对于加快我国优势产业发展,加快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报记者冯飞)

  唐恒表示,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将技术方案转化为现实的产品。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就其归属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实现来看,在一般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上又多了一层价值,即由于知识产权的产权价值,使得资本、权利、商业运作三者结合更加紧密,同时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更能够赢得市场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意见》中对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的要求,也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重要手段。她表示,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是一种强大的动力,能够有效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的探索,实现多种创新产品的联动,使得市场对于作为普通商品的知识产权更具发展潜力和更有利于其价值实现,不仅有利于为投资方的利率回报提供良好的机制保障,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规避风险是资本角逐市场的不二选择。传统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易于变现、增值保值等特点而受到投资方的青睐。与传统资产相比,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资产,其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一些。”唐恒认为,《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发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的政策、资金、资源优势,探索知识产权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逐步引导资本市场投向知识产权领域,防范和规避相应的投资风险,促使知识产权资产的储值、保值、增值以及变现得以顺畅地实现。

  “《意见》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是需要建立在前期对知识产权在未来市场中应用的调研与评价分析基础之上的。广阔的市场前景才是吸引众筹、众包模式的前提,这也使得知识产权运营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个人、自发模式。而当前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使得市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唐恒看来,《意见》提出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模式,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中的信息检索、价值评价、市场分析等服务,将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与广阔市场前景结合,有助于让更多的公众加深了解和认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快速、顺利实现。

  “企业和产业是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对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建设和最终服务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产业和企业的参与。只有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根植于市场需求,根植于企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才算真正有了‘源头活水’,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唐恒强调。(知识产权报李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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