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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8〕2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调整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须经费,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项目和票据变更手续、并及时做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清退补缴相关工作。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实施。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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