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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有效运作普陀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撬动和产业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普陀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成长等作用,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新兴产业加快集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效应,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支持本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和集聚,投资方向重点关注符合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按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及财力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实际运行情况与需要统筹安排。

第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为保障和促进引导基金科学、规范、安全、高效运营,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基金运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投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投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办、基金运作管理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重大发展原则和发展战略,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和工作总结等;

(三)听取并审议基金运作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对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四)审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引导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相关报告;

(六)其他应由投委会审定的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投委会日常事务,投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委会会议;

(二)执行投委会会议决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年度计划安排、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提交投委会审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制定主要围绕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制度、政府要求、投资目的、运作规范等事项;

(四)根据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主要围绕引导基金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运作规范情况等事项,对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五)协调组织基金运作管理机构,组织引导基金运作相关流程、资金拨付、投资基金合作协议重要事项等;

(六)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投委会会议决议;配合投委会办公室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二)对拟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合作参股基金进行综合评分;

(四)与拟合作机构进行合作谈判、审定并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五)依据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以及相关规定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投后管理;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投资基金派驻相关代表,对所支持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投资方向进行监督;定期向引导基金投委会、监督委员会提交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管理报告、以及相关监督检查事项情况报告;

(七)适时依据需要和相关约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作年度专项审计;

(八)对引导基金专用账户或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履行引导基金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管理。

(九)承办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职能部门、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投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区财政局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基金参与方及财务和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绩效考核评价;

(三)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等的专项检查,向投委会报告;

(四)委托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开展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并对审计报告和运行报告进行评价,向投委会报告;

(五)监督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的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向投委会报告。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监督委员会日常管理有关工作。监督委员会运作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投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阶段参股等方式, 通过向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一般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普陀区范围内企业。

(2)参股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早期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原则上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3)参股投资基金有明确的专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优先投向普陀区内企业,尤其是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内企业。

(4)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过往投资业绩;应当是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至少拥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领域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参股引导基金对单个投资基金参股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被参股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的20%,且最高上限不超过1亿元,并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三)参股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2倍,最低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投委会办公室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方案,以及所需的申请相关文件。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完成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基金运作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或股权,与各出资方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原则,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或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份额或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有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事前没有约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应当与投资基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遇到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单方面选择提前退出,并由投资基金承担相应责任,引导基金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未按章程、股东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份额或股权,在投资基金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可由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为该商业银行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所支持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或要求整改等相关措施。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监督委员每年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定期或专项审计。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将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报告投委会。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每季度应向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投资项目清单、基金所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普财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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