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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申领、补换、挂失

使用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办理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注意事项:

《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挂失办法:

参保人遗失《医保卡》应进行挂失,具体办法如下:

(1)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 (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2)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在重新办理《医保卡》之前又找回原《医保卡》的,可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携带本人《医保卡》及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市、区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2、市、区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当场办结撤销挂失操作,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撤销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因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医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其他:

(1)《医保卡》挂失生效前,因该卡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3)参保人有正常使用的《社保卡》的,不再补换《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