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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通知》(普府办〔2015〕5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普陀区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二是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 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四、 制度设计

(一) 优化准入环境,加强供需对接

凡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社会组织,包括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财政结合市级指导目录及各部门实际,制定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下而上”等方式征询、梳理公共服务需求,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二) 加强分类指导,明确扶持重点

按照中央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分类有序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分步有序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其购买必要的服务项目,放管结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强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意识,提升其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鼓励各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按照做强做大做优社会组织的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拥有自主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型社会组织。

(三) 完善采购管理,规范购买行为

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定向委托。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需求相对集中、同质的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实行承接主体分类库办法,同等条件下社会组织优先入围,购买主体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服务,按单位内部规范化程序入库选择合适的承接主体。

(四) 加强绩效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 构建阳光平台,深化信息公开

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从需求发布到购买结果,整个购买过程可通过平台向公众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通过财政管理平台与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的有机结合,推动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吸引市级影响力大、优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入围竞争,提升我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 健全支持机制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

(三) 强化监督管理

有关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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