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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区级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结合市委巡视反馈的问题,就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守信、讲求绩效”原则,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行为。

一、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应符合办法明确的主体范围,即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政机关、民主党派、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的群团可以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是购买主体也不是承接主体。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可实施范围详见《普陀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部门不得将办法明确的、不得购买的6类“负面清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有关要求,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管理类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部门直接履行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己去实施,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外包。对于应由下属事业单位履职,且已安排经费的事项,部门不得重复安排资金购买服务。对当年新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重新梳理购买服务事项,应由该事业单位履职的,不得另行购买服务;已购买服务的,在合约到期后不得再次购买。

三、工作程序

(一)严格编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部门内控规范化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后,报区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联审,联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所需资金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就报送的购买事项提供相关依据,并切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同时,各区级部门应按照勤俭节约的要求,合理控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除必须增加的成本类开支外,““十四五””期间,各预算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原则上不应超过上年规模。

(二)规范实施政府购买行为

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管理,在服务开始前完成必要的政府采购及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严禁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倒置。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做到严格审查,杜绝超越经营范围、不合规的单位参与竞标的现象,规范采购程序,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更加规范。

(三)加强合同管理、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订立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服务期限、签订日期、服务内容、考核指标等基本要素,严格把关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付款条件的合理性。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及质量的跟踪考核,并严格按服务进度、考核结果付款,确保服务达到预期绩效。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根据上述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逐项进行审核,并加强执行情况跟踪和监督。在此过程中,普陀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和检查。

长征镇、桃浦镇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普陀区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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