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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现将《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3〕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沪建设施〔2023〕478号)相关部署,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本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扬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本区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街镇的属地责任。立足“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到“四早五最”,即对问题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用最早时间、从最低层级,用相对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关键问题,争取综合效益最佳;实现“两个切实”,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用3个月左右时间,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管理要素明晰、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依据完善、管理成果显著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方式

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区级工作专班部署,与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二)建立台账

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

(三)加快整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严格执法

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重点任务

(一)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联合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根据城市燃气地下管道老化评估标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管道要加快改造;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有效提升燃气管道的安全性。

3.联合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按照“应改尽改,能改尽改;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政企联手,属地负责;政府补贴,各方共担”的原则,根据市级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施管道化或电力替代改造。

4.联合属地街道(镇)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快用户非安全型燃气器具及附属配件的更新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本区77861户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接软管更换,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软管及调压器更换工作,减少居民用户端潜在事故风险。

5.联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推进全区6916户高龄独居老人等风险较高的重点燃气用户家用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引导、鼓励居民用户正确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和废气报警装置。

6.联合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属地街道(镇)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实现本区城镇化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零新增”,落实“实名登记、平台预约、送气上门、接装到位、安全检查”等管理要求,实现“一户一卡、一卡一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供气。加强对配送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提高配送服务的可追溯性和可监控性。

7.联合属地街道(镇)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完善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8.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向市级管理部门建议及时清出市场。

9.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开展燃气安全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以及对正规燃气企业和合格燃气器具的辨别能力,普及燃气泄漏时,用户处置流程,正确应对突发情况、现场处置要点,以及快速疏散人群、及时报警处理等基本常识。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0.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向市级管理部门建议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

11.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对其从业人员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三)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2.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用气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3.对未开展随瓶安检,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气液两相”瓶,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4.联合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行为,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四)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5.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对老化燃气管道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以及与市政燃气管道连通,未纳入城镇燃气管理、长期未维护、更新、检测的管道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

16.对管道燃气企业管线监护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设、施工及管道燃气企业不落实交底职责,或交底不全、交底不清的;建设、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无证施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造成的燃气管道外损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破坏燃气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7.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管理部门进行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18.联合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六)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9.根据区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要求,在做好牵头或负责排查整治任务基础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按照有关任务分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瓶、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牵头部门。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沟通协作,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结合燃气行业管理实际,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要结合本级工作专班部署,建立系统内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等工作机制,奖优罚劣、压实责任。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

(二)压实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加强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推广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经验做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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