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0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8年10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苏伟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医保性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非公医疗机构可根据《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沪医保中心〔2016〕101号)文件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纳保后,医保相关机构将按照协议文本对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并提供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