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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8月31日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内部变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农委〔2015〕9号),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对外投资(出资)内部变动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集体产权机制,理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镇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主体变更(原村民委员会由新的组织形式代替)、内部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股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出资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队三级企业之间)内部变动的情形,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三、操作办法

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不进行评估和产权交易,根据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结果,经区集资委审定并出具相关资产转让的批复,向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或者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企业股东(出资人)变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所在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拟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或对外投资企业股东(出资人)变动方案。

2.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查证报告。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镇属企业则提供董事会决议。

(二)镇级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后,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集资委程序复核。

(三)区级程序复核

区集资委在接到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材料后,及时对报备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镇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成员代表(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决定(镇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工商登记机构要求报备材料等。复核确认后出具书面意见。

(四)工商登记(备案)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集资委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五)备案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办理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内部变更手续后,报区农办和区集资委备案。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由区农办、区集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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