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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台办制订的《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台办制订的《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已经2019年6月4日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普陀区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努力为台资企业在普陀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给予与本区企业同等待遇

1、优化营商环境,为包括台资在内的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区内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四大品牌”特色承载区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桃浦智创城、上海科技金融产业集聚区、真如副中心、长寿商业商务区等建设。(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桃浦智创城公司、科技金融集聚办、真如副中心公司、长寿提升发展办等)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普陀区产业政策扶持。落实“一口发布、一口受理、一口答复”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政策申请便利性,方便企业政策诉求“一口式”对接。(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

3、鼓励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大力引进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总部经济导向的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在本区的集聚。指导台资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科委)

4、支持注册在本区的台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受理或授权的、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给予一定补贴。对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等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责任部门:区科委)

5、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本区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区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区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分享本区金融机构信息。(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6、支持注册在本区的优质台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加强对本区拟上市、挂牌台资企业专业辅导,成功实现上市或挂牌后可同等享受上市挂牌补贴政策。(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7、贯彻市规划资源局对台资企业支持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在规划和土地方面加强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8、支持注册在本区的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服务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提供与专业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间的对接和协调工作。(责任部门:区府办、区台办)

9、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展示、销售和采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6+365”展示交易平台。引导台资企业加入大型零售商联盟等四大联盟、参与博览会各类活动。(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10、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公平参与本区经批准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区国资委)

11、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区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建管委)

1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区发展文创产业,按照《普陀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普陀区促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在互联网影视产业、电竞产业、文化装备产业、音频产业等领域发展;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区开展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活动,经评审、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文旅局、区发改委等)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普陀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13、鼓励符合条件、在区内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对接区内培训机构,做好台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14、将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范围,为有意向在沪就业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15、支持本区有条件的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平台,吸引创业项目落地。对于符合条件的台胞创业者,给予政策扶持。实施开展“普陀育菁计划”——海峡两岸青年企业实践训练营等项目,为台湾青年来沪学习、生活、就业搭建平台。(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国资委、区台办)

16、支持台湾籍教师在普陀实习、任教,探索台籍教师在台湾获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7、积极为区内合法居住的台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与本区学生同等待遇;同时按照本市当年招生和中、高考文件精神抓好相应政策落实。(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台办)

18、支持本区学校与台湾地区学校建立机制化友好交流平台,在学生互访、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培训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9、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上海领军人才以及青年英才计划等人才计划申报的宣传动员,鼓励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进行申报。(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科委)

20、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上海市民文化节、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市级文化项目。面向台湾同胞免费开放区属各文化场馆,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苏州河文化艺术节、苏州河书房、苏州河文化课堂等“苏河十八湾”文化品牌活动。举办普陀区台胞台属歌唱比赛等活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海峡两岸同胞交流交融。(责任部门: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区台办等)

21、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区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协、区文旅局、区台办等)

22、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社区发展。支持社区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专业调处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及社区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台湾同胞社会实践活动,让台胞台属融入社区生活,参与社区服务。(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镇)

23、支持台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和《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台胞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责任部门:区房管局、西部集团)

24、将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对象范围,设立联系窗口,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指导服务。(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

25、将台湾同胞纳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的对象范围。(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等)

26、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区有关奖项、荣誉称号和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市科技精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妇联、团区委、区科协等)

27、设立联系窗口,为区内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责任部门:区台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等)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普陀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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