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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

2016年02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按照《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精神,为缓解本区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矛盾,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服务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贷款宗旨

  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运作模式

  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策性担保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同)为运作平台,设立担保资金,区财政局设立担保代偿金专户,与市财政局签约的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模式。

  第三条重点对象

  优先支持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国家或市级品牌、名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等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贷款信用担保政策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当年年检;

  (二)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三)符合规定标准的本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受上述连续经营期限的限制;

  (四)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六)企业对区级财政有一定贡献,开办初期、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企业不受此限制;

  (七)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五条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首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担保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三)单户原则上只能申请单笔贷款信用担保。

  第六条担保比例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国家或市级品牌、名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90%的担保,贷款银行对贷款本金承担10%的责任;对其他企业的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85%的担保,贷款银行对贷款本金承担15%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年限

  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申请一般不超过3次,3次届满后如企业上年度对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要求,可继续申请3次。高新技术企业3次届满后不符合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或已申请6次但对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如需再次申请可酌情考虑。

  第三章 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政策

  第八条贴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国家或市级品牌、名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则按银行实际放贷利率给予财政贴息。

  通过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项目)也可参照本条申请贷款贴息。

  第九条担保费用补贴政策

  区内企业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补贴;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补贴。

  第十条补贴申请年限

  财政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申请最多不超过6次。高新技术企业3次届满后不符合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或6次届满仍获得贷款信用担保的,不再给予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

  第四章 信用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受理程序

  经职能部门推荐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交“贷款信用担保企业情况联系表”(见附件1),加盖推荐人公章,区财政局在收到联系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免除职能部门推荐,区财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

  (一)经区财政局初审后送相关银行。银行在企业上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审贷通过后将申请资料分送区财政局及政策性担保公司。

  (二)企业向政策性担保公司书面提出贷款信用担保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财产、财务状况、依法纳税情况以及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单位原则上以本区为主。企业可以选择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也可以寻求第三方企业做反担保。由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企业原则上必须注册在本区,且无股权关联,净资产额应当超过担保金额的一倍。

  (三)区财政局和政策性担保公司同步办理审核手续(对于较大贷款额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作信用评估),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报分管区长审批。

  (四)区财政局将审批意见反馈政策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企业及反担保单位。

  第五章 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企业按时还贷后,可直接向区财政局提交“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见附件2),并上报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

  第六章 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代偿机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代偿风险分担比例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贷款银行承担贷款额的10%,其余90%的风险责任由政策性担保公司、区财政局以6:4的比例各自承担。对于其他企业(项目)贷款,贷款银行承担贷款额的15%,其余85%的风险责任由政策性担保公司、区财政局以5:5的比例各自承担。对于通过区反担保平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为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信用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代偿时,中投保公司、区财政局以4:6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 代为清偿的程序及条件

  (一)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银行可向政策性担保公司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代偿后,贷款银行应协助政策性担保公司继续追讨。区财政局承担相应代偿款。

  (二)各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确需上浮的,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不得提留贷款作为银行保证金、收取咨询费等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风险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等贷款审批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财政局协同其他单位依据合同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用于指定用途。如发现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三)建立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企业有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财政局和贷款银行依法向有关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在贷款业务运作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补充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普陀区政府各部门推荐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企业情况联系表

  2、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贴息、贴费申请表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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