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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办法

2016年02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助力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打造“上海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集聚并购金融要素与金融机构,支持区内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普委〔2015〕90号)、《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根据企业资本规模,按照资金到位率,在资金到位后按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费补贴。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实际到位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到位资本5‰的一次性补贴,取整到50万元,最高500万元。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区内法人合伙人及自然人合伙人出资额高于1亿元(含)的,给予到位资本(不含区外注册法人合伙人部分)5‰的一次性补贴,取整50万元,最高500万元。

  第二条 按企业投资收益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的专项运营补贴。对于基金投资企业(项目)效益较好并于两年内完成退出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第三条 自开业起,按企业高管人员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连续五年每年给予不超过60%的专项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对高管的培训深造等项目。

  第四条 企业租赁区内办公用房自用,且第一年对外投资不低于基金规模40%,第二年累计对外投资不低于基金规模80%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45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五条 基金或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挂牌)的,或投资引进上市(挂牌)科技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基金或机构300万元项目运营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基金或机构10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OTC”)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基金或机构5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政府引导基金优先选择区内实际到位资本3亿元以上、在本区有意向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如投资基金为合伙制企业,法人合伙人工商和税务注册也应在普陀区)合作。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七条一次性给予开办费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

  第八条 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按初始注册资本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第九条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按租赁合同,每年给予不超过200㎡房租的30%租金补贴。

  第十条 按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第一年给予不超过70%的专项运营补贴,第二年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房租、人才引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一次性给予开办费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

  第十二条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按租赁合同,每年给予不超过200㎡房租的30%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按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第一年给予不超过70%的专项运营补贴,第二年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房租、人才引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健全区科技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贷款反担保平台。选择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区科技企业反担保平台,为轻资产或无第三方担保的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反担保,担保费按市场费率50%收取的。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额1%补贴。

  第十五条企业代偿损失补贴按照国家、市级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其他新型金融机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新型金融机构政策原则上不低于第二、三章两类公司扶持政策,同时,根据不同新型业态另行确定。

  第五章 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区企业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分别在三个阶段落实。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在证监局辅导评估的,给予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

  (2)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并且由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给予专项资金补贴100万元;

  (3)完成发行上市的,给予专项资金补贴150万元。

  第十八条区外引进的已上市企业扶持政策原则上参照上述扶持政策,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引进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并纳入“沪港通”试点范围的企业,参照上述扶持政策,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专项资金补贴。

  第六章 挂牌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股份制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一次性给予最高12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其中改制费用补贴最高50万元,挂牌费用补贴最高7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公司在“OTC”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已经在“新三板”和“OTC”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从优不重叠原则给予资金补贴。

  第七章 科技企业融资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信托产品的,对发行费用给予50%补贴;通过区内交易平台进行产权交易、并购交易的,对交易费用给予50%补贴。区内企业、基金并购并引入国内外科技企业的,给予并购贷款50%贴息。以上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若今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本区经营服务,且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规定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附件:上市或挂牌企业信息备案表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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