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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具同意举办展览活动意见通知用印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37号)和《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商会展〔2020〕195号)等文件精神,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属地举办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鉴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无印章,出具关于同意举办有关展览活动意见的通知,建议区政府授权区商务委会同区卫健委评估审核后由区商务委代章。

妥否,请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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