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及其编制说明

2004年01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照授权,在辖区内开展以市容环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其依据为以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和市政府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城市绿化条例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物业管理条例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8、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9、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10、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11、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

  12、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5、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城建监察规定

  3、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7、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8、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10、路政管理规定

  (五)市政府规章

  1、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2、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4、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5、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6、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7、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8、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9、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10、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11、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12、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3、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4、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15、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16、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17、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

  18、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0、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1、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2、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3、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24、关于做好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5、上海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26、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要条款表 见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要条款表 三、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表 见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表 四、编制说明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的地域范围主要是本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街面、道路、广场和居住区内等公共场所。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以《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要条款表》所列的内容为主,未尽事项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未涉及的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二)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及其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问题。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就同一违法行为,相关的市政府规章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处罚规定上有不同表述的,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在集镇和村庄范围内发生的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倾倒废弃物

  对任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等废弃物,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不同,分别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者《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对任意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的适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的适用《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3、占道设摊

  对在道路上无证设摊的违法行为,适用公安巡察、工商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其中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的适用《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不服从规劝或者有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适用《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或者《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

  对占道设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焚烧垃圾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在非指定地区内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适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运输散落

  在运输中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的适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6、违法建筑

  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三)《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所称的非市管河道、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等事项的界定,按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在适用行政处罚条款时,有关违法情节轻重的认定情形,按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主体有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事实和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许可或者民事赔偿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及时与市或者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告知。

  (七)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离开管辖区范围,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八)在区际结合部的桥梁(包括人行天桥)上的路面,除指定管辖外,视为各区辖区内的道路范围,但违反桥梁管理的违法行为,其管辖范围按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执法统计工作,并将每周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按规定要求填入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