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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普陀区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陀区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厂房仓库典型火灾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安全问题,在前期我区开展的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行动,推动建立厂房仓库企业自查、街镇(园区)排查、部门核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掌握我区厂房仓库现有状况,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顽症痼疾,切实扭转厂房仓库火灾高发频发严峻形势,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1.全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厂房、仓库。(注:如厂房改建后用地性质不变,仍为工业用地,也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2.全区范围内,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区域。

三、组织领导

成立普陀区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姜爱锋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安委办主任

张军

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吴  军

组  员: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以及各街镇分管领导。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领导小组在区应急局(区安委办)设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运行,定期汇总信息数据、组织督导检查、制发工作通报;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指导相关部门、街镇(园区)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各组员负责权责范围内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一)区应急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重点企业厂房仓库的安全监管,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从严执法检查。发挥区安委会办公室平台作用,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和各街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安全监管和隐患督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整治不力的,加大情况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信息共享力度。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街镇对厂房仓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对破坏防火分区增加火灾蔓延风险、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严重损坏丧失防灭火功能等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法临时查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市、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用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进行惩处。指导各街镇组织厂房仓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厂区(房)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等危爆物品从业单位的,要指导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流向登记、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问题隐患,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区建管委负责对依法报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的厂房仓库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提高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厂房仓库的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严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验收、验收(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备案擅自投用,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街镇加强厂房仓库违法建设检查和处置工作,在市城管执法局和区相关法制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建立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工作流程。指导各街镇依法从严查处厂房仓库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问题,对已经纳库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对象依法实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加快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生产和仓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其登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对厂房仓库中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七)区商务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贸物流、物资储备等仓储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指导各街镇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厂房仓库租赁项目审查,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作为企业入驻产业园区的必要条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准入。指导加强工业仓储的安全管理。

(八)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各街镇依法查处厂房仓库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规划验收等问题,对厂房仓库房屋权属进行梳理分类,为相关部门综合执法提供支撑。

(九)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能力评估,并配套满足贮存需求的危险废物场所(设施),切实消除风险。依法查处厂房仓库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单位环保设施、设备、管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国资系统厂房仓库(包括国资及下属公司持有房产出租的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安全重大问题。

(十一)各街镇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建整治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逐村、逐幢开展厂房仓库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底数、隐患、责任“三份清单”,落实隐患销项跟踪管理。加强基层安全业务培训,提升一线检查力量的专业水平。严格厂房仓库源头管控,制定落实厂房仓库安全条件审查准入机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项目不予准入。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1.厂房仓库产权、租赁、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4.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5.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8.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

9.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筑使用性质、用途

1.厂房、仓库单位违规占用土地、违章搭建;

2.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建筑功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3.将仓储、生产区域违规合并设置;

4.违规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违规住人等行为;

5.在厂房内超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在仓库内违规设置生产、包装等作业。

(三)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

1.厂房、仓库同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2.厂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符合规范要求;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4.工艺、环保等设备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破坏防火分区;

5.增添的设备、管道、分隔、雨棚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排烟散热和灭火救援;

6.生产、仓储以及功能性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分隔墙体材料;

7.疏散路线不合理,疏散距离、通道宽度、疏散标志(标识)以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四)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生产、环保等设备非金属主要组成部件采用易燃材料;

6.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双人持证上岗,未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操作方法。

(五)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现场确认、现场带班、安全检查监督和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7.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8.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9.电气线路违反规定敷设,厂房、仓库集中充电场所设置不合理,仓库内部违反规定使用照明灯具及其他电气设备;

10.未制定电气线路、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推进步骤

(一)全面部署,发动自查(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各部门、街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园区、有关部门、居(村)委全面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街镇立即召集辖区厂房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产权人、租赁负责人、实际使用人召开专题会议,立即启动厂房仓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督促企业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辨识,及时发现自查自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格式见附件1)要书面上报属地街镇和区工作专班备案。

(二)全面排查,全部上账(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各属地街镇和园区、居(村)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扫街排查、测绘比对、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厂房仓库底数开展“全覆盖”排查,逐家企业、逐栋厂房仓库建立基础台账(格式见附件2-4)。要充分结合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进行上账上屏、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厂房仓库安全情况台账资料“一本清册”。区工作专班将落实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定期核查街镇排查工作情况,坚决杜绝挂一漏万,严防漏管失控。

(三)刚性执法,分类整治(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厂房仓库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难后易原则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5),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落实针对性整治措施,做到“六个一律、四个严格”。(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规划不予保留的一律加大力度清理。对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严格实施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要求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地区安全的,严格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于厂房仓库分片出租、分包转租造成安全管理缺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集中约谈房屋权属、承租使用等各方主体,严格督促落实法定责任;对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的,严格纳入督导验收范围,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四)逐级验收,确保成效(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完成一片、验收一片”的原则,以街镇和园区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属地街镇和园区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验收。验收采取街镇和园区自评上报、区级部门复核、市级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重点验收相关街镇和园区厂房仓库建立底数清册、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以及对一时难以整改企业制定整治计划、从严实施刚性措施、追责问责等工作完成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责任担当。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及本市有关厂库房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排查劳动密集、危险作业带来的深层次影响本质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分片包干、集中培训、警示约谈、督查巡查力度,压紧压实属地党政管理责任,提高依法履责能力,确保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街镇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具体措施,针对厂房仓库安全隐患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项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进一步厘清法律依据和执法资源,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按时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情况,确保专项排查整治扎实有效开展。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约请机制,及时响应街镇约请诉求,第一时间召集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加强信息应用。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厂房仓库建筑结构、企业类型、经营主体、生产储存物品、重点人员变动以及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动态变化的数据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评估,实现厂房仓库点位线上线下同步上账,各类隐患问题分级分色挂图销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提升整治效能,为基层减负增效。

(四)突出责任到人。要明确工作人员排查整治责任,排定工作计划,量化排查任务,统一检查要点,规范整治程序,评估治理成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督促厂房仓库有关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紧抓牢法定代表人、产权人、租赁负责人、实际使用人等关键人,督促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承发包、转租租赁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落实督导曝光。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街镇部署开展厂房仓库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综合巡查,至少开展两次综合督查;各街镇、各相关执法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查或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督促工作落实。每月至少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通报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六)严格追责问责。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每一起有一定规模的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开展原因调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向社会及时公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对相关部门、属地的履职响应情况开展跟踪评价,切实推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以及对整治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会同区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自2023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厂房仓库风险研判和整治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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