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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全国燃气安全防范视频会议部署,落实市安委会《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沪安委会〔2022〕8号)的通知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普陀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决定立即在普陀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聚焦公共安全,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紧盯问题短板,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攻坚,迅速启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决稳控燃气安全形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安委会牵头组织,会同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统一组织、集中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燃气“百日行动”检查计划和任务清单,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本区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3.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建管委: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并负责组织对建设领域、交通领域内的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涉及燃气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涉及燃气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涉及燃气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调压器、连接软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负责组织本行业监管领域内的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通过地面道口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巡查、发现通过互联网发布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件线索,并及时移交办案单位。

5.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区安委会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统筹协调,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委会(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年度巡查考核重要内容。

6.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7.区房管局:指导旧住房综合修缮、成套改造和电梯加装工程中涉及燃气管道事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燃气管道避让,防止工程建设造成燃气管道占压。

8.各街道、镇:将燃气安全纳入到日常安全检查机制中,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液化气用户是否符合实名制要求,天然气用户设施是否按期安检,报警器是否安装等),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老旧立管改造工作,配合燃气公司做好燃气隐患整治和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对《安全生产法》中关于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工作进行宣传,做好居民用户燃气隐患整改解释工作。

9.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抓实三项重点任务

1.区建管委要会同各街镇、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等部门,督促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为管道天然气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配套联动切断阀,相关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收费,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公示切断阀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连接技术标准要求;推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信息化工作,相关信息纳入一网统管和区应急联动平台。

2.区建管委要会同各街镇、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等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器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区建管委要会同各街镇、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区建管委要抽调燃气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形成专家库,充实到各检查组中,参与隐患治理的咨询、研判、检查、决策,提高检查组的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区建管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加快出台整治计划,加强燃气管道运行数据实时监测,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有关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区建管委根据市统一部署,会同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抓紧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对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街镇赋权相关事宜。要对本辖区内、本行业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坚决依法处罚。

2.区建管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等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燃气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区建管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4.区建管委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因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

5.区建管委会同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区安委会和各级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要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经营企业、餐饮单位。

2.区安委办对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

3.区安委办根据市文件要求,年底会将本次“百日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作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评分的重要依据,对督导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酌情予以减分扣分。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处罚力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6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违规储存、使用液化气。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通报制度

区建管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将整治任务量化、清单化,制定下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问题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会同区建管委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考核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肃追责问责

依法依规认真组织燃气伤亡事故调查,对“百日行动”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典型燃气事故要视情组织提级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街道、社区要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

目前餐饮等燃气使用重点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本区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各行业主管部门请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于每月8日、23日前向区安委会和区建管委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表和检查整治情况清册(见附件),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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