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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普陀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区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处置工作,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普陀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

 

附件:

普陀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包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公安、市场监管(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三)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区环保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由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五)区有关部门,发现、收缴和接收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三、几种情况的处置

(一)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二)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公安部门依法接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四、处置费用

(一)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处置费用。

(二)有关部门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具体由发现、收缴的有关部门负责追缴;如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接收的有关部门负责向区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五、基本处置流程

废弃危险化学品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处置:

1、区相关部门发现、收缴、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

2、区环保局予以处置业务指导,帮助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

3、区相关部门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来现场确认,并签订委托处置合约。对于数量较大、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制定专项处置方案。

4、区相关部门登录上海环境”-“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并到区环保局办理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备案手续。

5、区相关部门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确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装运日期。

6、区相关部门登录上海环境”-“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开具转移联单。

7、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指派有资质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到现场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区相关部门应与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将转移联单交给对方指派的运输人员随车带走。

8、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指派的运输人员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转移到指定场所。必要时,转移过程中可商请公安警车配合护送。

9、区相关部门按要求结算、报销处置费用。

【注: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是指有相应经营类别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同时,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都须具有相应的许可或资格认定。具体专业单位目录可搜索上海环境”-“首页”-“固废土壤污染治理”-“固废许可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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