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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区安监局制定了《普陀区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普陀区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普陀区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46号)等文件要求,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在全区开展汽车制造(含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核心目标,强化对汽车制造(含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使本区两类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7年7月开始,至2019年6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7月至9月)
各街道、镇要在前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本辖区两类企业有关情况,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两类企业基础台账(附件1、附件2)及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报送区安监局。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各街道、镇要督促辖区内两类企业对照《两类企业重点岗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附件3)和《两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附件4),逐项认真查找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以落实。整改方案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全区两类企业的整改方案与自查表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的街镇安全办备查。区安监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街镇安全办人员,对部分两类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1月至4月)
各街道、镇要在两类企业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对照《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附件5),对辖区内的两类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的集中检查。区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安排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配合街镇安全办开展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治理成效。对治理工作不认真、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防毒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尘毒危害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将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9年5月至6月)
各街道、镇要对2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根据集中检查阶段的结果,对辖区内两类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于2019年6月5日前,将两类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治理后两类企业尘毒危害防治状况汇总表》(附件6)和《两类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至区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将两类企业专项治理与本辖区实际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督,紧紧围绕两类企业尘毒危害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两类企业重点岗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4.两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5.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6.治理后两类企业尘毒危害防治状况汇总表
7.两类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汽车制造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 地级市 | 企业 规模[1] | 注册 类型[2] | 从业人员总数 |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 是否进行 职业病危害 申报 | 2016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16年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超标岗位数 | 2016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
1 | ||||||||||||
.... | ||||||||||||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 地级市 | 企业 规模[1] | 注册 类型[2] | 从业人员总数 |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 是否进行 职业病危害 申报 | 2016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16年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超标岗位数 | 2016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
1 | ||||||||||||
.... |
说明:1.企业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1000人,2000≤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20人≤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企业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2.注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央企、地方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外资、其他。
3.各街道、镇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区安监局。
附件2
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行业领域 | 企业数量 | 从业人员数量 | 接触尘毒 危害人数 | 主要负责人 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培训企业数 | 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数 | 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企业数 | 存在超标 岗位企业数 | 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 企业数 |
1 | 汽车制造 | |||||||||
其中:汽车生产 | ||||||||||
汽车维修保养 | ||||||||||
2 | 铅蓄电池生产 | |||||||||
合计 |
说明:各街道、镇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区安监局。
附件3
两类企业重点岗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一、汽车制造企业(含汽车维修)重点岗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场所/环节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 警示标识设置 | 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 | 存在问题 |
一、涂装 | ||||||
喷涂和调漆 | □苯、甲苯、二甲苯 □甲醛 □其他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有毒气体 □戴防毒面具 □戴防护镜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苯危害告知卡 □甲醛危害告知卡 | □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低的涂料 □使用密闭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调漆、喷漆生产线 □喷漆、油漆储存和调配应在专用的房间中,喷漆、调漆作业区应与休息区分开布置 □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等各类物料的管道应严格密闭 □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喷漆间、调漆间应采取上送风、下回风的通风方式 □人工调漆作业点应设置局部排风罩 □喷漆间墙壁表面易清洗、不应吸收或粘附漆雾 | |
烘干 | □苯、甲苯、二甲苯 □甲醛 □其他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有毒气体 □戴防毒面具 □戴防护镜 □注意通风 □苯危害告知卡 □甲醛危害告知卡 | □烘干炉、自动化运行设备、管道应密闭良好,杜绝烘干废气泄漏 □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将废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 |
二、机修和维修保养 | ||||||
机修 |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有毒气体 □注意通风 □一氧化碳危害告知卡 □二氧化氮危害告知卡 | □整车测试区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如尾气收集装置,经吸气罩收集处理后排放 | |
钣金、焊接 | □电焊烟尘 □锰及其化合物 □其他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注意防尘 □当心中毒 □戴防毒面具 □注意通风 □锰及其化合物危害告知卡 | □使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条 □焊接量大、焊机集中的作业场所,应实施全面机械通风 □焊接作业点应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对准焊烟产生的位置,并对焊烟进行净化处理 □打磨应采取湿式作业,减少粉尘的产生;干式打磨时,应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 |
喷漆 | □苯、甲苯、二甲苯 □甲醛 □其他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穿防护服 □戴防毒面具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苯危害告知卡 □甲醛危害告知卡 | □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使用水性涂料、溶剂和稀释剂 □调漆、喷漆、烤漆等易产生毒物的工序应设有单独的隔间 □调漆、喷漆和烤漆间应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通风防毒设施;室内保持负压 |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重点岗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场所/环节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 危害因素检测 |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 警示标识设置 | 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 | 存在问题 |
零部件铸造 | □铅烟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铅及其化合物危害告知卡 | □工序设在封闭的车间内 □采用自动温控的封闭式熔铅路,熔铅路实现集中供铅 □设置除尘设施 □作业点送新风设施 □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湿式清扫或真空吸扫措施 | |
涂板淋酸 | □铅尘 □硫酸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穿防护服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戴防酸口罩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铅及其化合物危害告知卡 | □封闭式涂板机 □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 □设置酸液自动收集系统和酸雾净化系统(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水冲式地面清扫措施 □配酸、淋酸作业区设置应急冲淋装置 | |
固化干燥 | □铅尘 □硫酸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穿防护服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戴防酸口罩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铅及其化合物危害告知卡 | □封闭式固化房 □采用自动送风加温系统 □采用温控和高温保护、断气缺水报警系统 □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定期对地面采取水冲式清扫 | |
组装 | □铅烟 □塑料裂解气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铅及其化合物危害告知卡 | □采用自动化生产线 □铸焊机、穿壁焊机、热封机、端子焊接设有集气罩对铅烟、塑料裂解气收集 □设置铅烟净化设施 □作业点送新风设施 □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湿式清扫或真空吸扫措施 | |
化成 | □硫酸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 / 、 / 。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 □穿防护服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戴防酸口罩 □戴防护手套 □注意通风 | □设置封闭式化成槽,槽内保持负压 □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 □设置酸液自动收集系统和酸雾净化系统(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水冲式地面清扫措施 □配酸、淋酸作业区设置应急冲淋装置 |
附件4
两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存在问题 | |||
1 |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 管理人员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是□ | 否□ | ||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2 | 规章制度及岗位规程 | 建立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否□ | ||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岗位制定有岗位操作规程。 | 是□ | 否□ | ||||
3 | 主要负责人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4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在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5 | 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 情况 | 培训材料 | 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中应包含所有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有□ | 无□ | |
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反映详细培训内容的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内容 | 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应说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 有□ | 无□ | ||||
有与职业病危害对应的防护措施(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 有□ | 无□ | ||||
培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6 | 个体防护 用品配备 | 接触粉尘、铅及其化合物岗位应配备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式过滤式防颗粒呼吸器》(GB2626)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铅及其化合物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 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 是□ | 否□ | ||
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接触硫酸岗位应配备防酸口罩、防护眼镜、防酸工作服、防护帽、防酸手套、防酸鞋。 | 是□ | 否□ | ||||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是□ | 否□ | ||||
有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及领取记录等台账。 | 是□ | 否□ | ||||
对劳动者进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培训。 | 是□ | 否□ | ||||
个体防护用品更换周期满足要求。 | 是□ | 否□ | ||||
7 | 定期检测 |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是□ | 否□ | ||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 | 是□ | 否□ | ||||
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有□ | 无□ | ||||
检测报告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岗位。 | 是□ | 否□ | ||||
粉尘检测结果包括总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以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是□ | 否□ |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 | 是□ | 否□ | ||||
8 | 职业健康 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是□ | 否□ | ||
实施职业病危害检查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 | 是□ | 否□ | ||||
所委托体检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是□ | 否□ | ||||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是□ | 否□ | ||||
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需有劳动者确认签字)。 | 是□ | 否□ | ||||
需复查人员按照规定复查。 | 是□ | 否□ | ||||
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 | 是□ | 否□ |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 否□ | ||||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 是□ | 否□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是□ | 否□ | ||||
9 |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 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企业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 是□ | 否□ | ||
合同内容 | 有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 | 有□ | 无□ | ||||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 有□ | 无□ | ||||
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10 | 现场告知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是□ | 否□ | ||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是□ | 否□ | ||||
11 | 辅助卫生用室设置与管理(铅蓄电池生产) | 设置专用工作服与便服分开的更衣室。 | 是□ | 否□ | ||
涉铅车间出入口设置去除铅尘的风铃或风幕。 | 是□ | 否□ | ||||
涉铅车间出入口设置盥洗水龙头。 | 是□ | 否□ | ||||
生产区域设置专用淋浴房。 | 是□ | 否□ | ||||
设置专用洗衣房。 | 是□ | 否□ |
附件5
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企业名称:
重点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存在问题 |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运行情况 | 见《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附件4) | 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等。 重点对照《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附件4)随机抽查重点工序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防护设施是否满足防尘防毒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 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的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 |
2.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不得少于4学时。 | 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教材等。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中是否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询问劳动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后果、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佩戴等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 | (1)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性质不明的粉尘应按规定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于粉尘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应按要求计算超限倍数值。(2)按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查阅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重点检查:(1)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全部检测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2)存在铅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酚、氨、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化学物质的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情况。 | 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未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四、五项。 | |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现场询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并核实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没有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5.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1)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2)防尘:应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铅及其化合物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 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3)防化学毒物: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工作帽和防护鞋等。 | 查阅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况。重点检查和询问劳动者防护用品是否按周期发放,是否正确佩戴,企业是否采取措施监督劳动者佩戴等。 | 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 | |
6.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现场检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查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合同,现场询问劳动者。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 |
监督检查意见 □企业自主持续改进提高。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 □停止、 、 、 车间(岗位)作业。 □实施行政处罚万元。 □加大执法频次,下次检查执法时间为年月日。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其他监管措施: 检查人员: 年月日 |
附件6
治理后两类企业尘毒危害防治状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行业领域 | 企业数量 | 主要负责人 接受职业健康 培训企业数 | 职业健康管理 人员接受培训 企业数 | 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数 | 2018年进行 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企业数 | 2018年定期检测结果中存在超标岗位企业数 | 2018年进行 职业健康 检查企业数 |
1 | 汽车制造 | |||||||
其中:汽车生产 | ||||||||
汽车维修保养 | ||||||||
2 | 铅蓄电池生产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各街道、镇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区安监局。
附件7
两类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行业领域 | 企业数量 (家) | 实际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家) | 实际监督检查次数(次)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立案 (起) | 监督检查情况 | ||||
发现问题 (项) | 责令限期改正(项)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止 作业(家) | 提请关闭 (家) | |||||||
1 | 汽车制造 | ||||||||||
其中:汽车生产 | |||||||||||
汽车维修保养 | |||||||||||
2 | 铅蓄电池生产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企业自查整改阶段以及集中检查阶段对企业进行的检查。
2.各街道、镇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区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