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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民防办、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社区办,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深化市安委办、市消防委办《关于本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4〕号)精神,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普陀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联系。
普陀区安委会办公室 普陀区消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普陀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8〕24号)、市消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消防委办〔2018〕20号)等有关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委办公室联合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整治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违法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定。认真组织宣贯国家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本区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严格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加大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棚(库)建设力度,按规定标准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严格开展整治活动。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发动平安志愿者、基层网格力量开展宣传引导,在各类建筑(场所)明显部位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时间和步骤
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底前)。在市部署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五、职责分工
(一)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明确分工,推动相关部门落实本区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各街道镇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宣贯国家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严格本区电动自行车行业准入关口。
(三)区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一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部依法公开,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二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例,销毁一批不合格产品。
区房管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积极将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部位违规停放、充电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巡查内容;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托《普陀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联合国资委下属西部集团持续开展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标准化非机动车车库改造,确保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合规停放区域建设全覆盖。
区建设交通委。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和派出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依法负责指导各街镇及下属社区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指导村(居)委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工作,加大“超标”车辆上路查处打击力度。
区商务委、区民防办、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对全区商市场、地下空间、养老和福利院、学校和教育机构、娱乐场所、医院、国资单位等本条线下属单位、场所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集中清除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在建筑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等违规行为。
(四)区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向全社会发出倡议,为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和违规改装、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危险性、危害性,力争做到全面覆盖、入脑入心。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面向广大群众反复播放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片,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引导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加强火灾防范。
(五)区社区办。对各街道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六)各街道镇。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所属区域内居(村)委、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排查住宅小区车库违规住人,集中清除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及时劝阻在建筑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等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电动车棚(库)采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未与其它建筑保持相应防火间距、内部电线私拉乱接,尤其是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所属街道镇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街镇要高度重视,结合进博会安保工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区安委办和区消防委将联合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由区安委办和区消防委办派专人负责,共同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区年度绩效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区安委会、区消防委日常巡查、督查检查内容。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工作职责,主动靠前、对接,加强与各街镇的协调、沟通,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加强过程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各街镇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社区推进情况的检查督促。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本级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相关部门、各街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6月28日前报送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从7月份起,各相关部门、各街镇每月1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2)。12月1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区相关部门分项统计数据,按要求对口上报市业务部门。
附件:1、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2、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
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2: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表格数据为累计数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生产领域 (除“媒体”项外,其余部分为区市场监管局上报项) | 销售领域 (除“媒体”项外,其余部分为区市场监管局上报项) | ||||||||||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家) | 电动自行车配件生产企业(家) | 抽查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企业(家次) | 抽查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批次) | 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生产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违法行为案件(起) | 媒体曝光或发布预警类信息(条) (区委宣传部上报项) | 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家) | 抽查电动自行车实体销售门店(家次) | 抽查电动自行车网上销售产品(批次) | 查处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起) | 媒体曝光或发布预警类信息(条) (区委宣传部上报项) | |
改装领域 (除“媒体”项外, 其余部分为区市场监管局上报项) | 使用领域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上报项) | ||||||||||
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的企业和作坊(家) | 抽查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的企业和作坊(家次) | 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起) | 媒体曝光或发布预警类信息(条) (区委宣传部上报项) | 已建电动自行车棚(个)
(各街镇上报项) | 已配套安装智能充电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个) (西部集团上报项) | 已安装智能充电装置(套)
(西部集团上报项) | 督促、劝阻、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次) | 警告(人次)
(区公安分局上报项) | 罚款 (万元)
(区公安分局上报项) | 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棚(处) (区公安分局上报项) | 媒体曝光或发布预警类信息(条) (区委宣传部上报项)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注:1、7月份起,每月15日前上报。其中,“生产领域”、“销售领域”、“改装领域”三大项中,除“媒体”项外,均由区市场监管局填报。
2、“使用领域”中“督促、劝阻、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次)”项由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和区商务委、民防办、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卫计委、国资委等部门每月上报各自条线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