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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 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0年03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街道、镇,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和精准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全力防范化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自查自纠自改,开展专项执法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工贸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升本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本质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等行业相关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具体行业细分详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医药、电力、市政等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三、整治重点

(一)责任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

(二)进口登记。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通过贸易型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定期检查贸易型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

(三)使用申报。未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30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使用申报的。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的。

(五)安全评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的。

(六)设备管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隐患整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详见附件2)的;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隐患,包括安全评价指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项的。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总体上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4月底前)

各街镇和区属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排查,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内的每一家相关企业,摸清使用企业底数,局安监中心要及时跟进、指导、督促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详见附件3)的样式建立监管台帐。重点排查附件1中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其中: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集中供气点的使用企业;涉及清洗使用酸碱、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固定储罐的使用企业。

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使用企业,应当督促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部署排查阶段,如发现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附件2中的重大隐患,各单位应当立即报区应急局依法处理。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区应急局将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相关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单位要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求企业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按照风险点实施动态分级管控。局安监中心指导企业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37号)要求及时上报风险隐患信息。

自查自纠阶段,事故隐患所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区应急局根据要求,将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以明查暗访的形式,对相关使用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对部署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督促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区应急局还将对照部署排查阶段建立的监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未开展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和使用申报、未按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评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仍然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使用企业,将采取媒体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或纳入“黑名单”等措施。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谋划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问题,要力争在年底前形成工作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

各单位要把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底板。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呈现量大、类杂、面广、点散的特点,部署排查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准确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及时了解企业问题整改进度,掌握和解决企业整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联、资源共享、成果共建的常态化组织体系。

(二)推动管理工作

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等工作存在一定的历史欠账,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推动相关企业的进口登记、使用申报、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安全评价工作。

同时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37号)的要求,推动本地区和本系统内尚未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相关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上报“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信息平台。

(三)提升安全意识

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后果。各单位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强化依法行政

区应急局将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切实解决一批问题和隐患。

(五)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本专项整治工作通知传达到各工贸企业并组织实施,6月15日前将年中工作小结和排摸情况(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请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更新的附件3等材料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 《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

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联系人:袁嘉成,电话:52564588-5919,传真:52564588-5929,邮箱:yuanjiacheng@shp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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