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年01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规范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帮扶援助工作以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创新方式方法为原则,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性、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坚持与帮扶援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按照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有序办理,实行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办理程序。

第四条  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帮扶援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各区要逐步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六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军人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以及因旧伤复发、残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特殊情况困难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第七条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相应给予资金、实物或服务类援助。具体帮扶援助金额、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由各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八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帮扶援助,应当在发生困难后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

第十条  申请帮扶援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退役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申请军人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服役期间致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或服役情况的档案记载或相关证明。

(四)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供监护人或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一条  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帮扶援助人员的身份、资格条件、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视情在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所在居村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30个工作日内拨付帮扶援助资金或落实帮扶援助实物、服务等;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过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反馈给申请帮扶援助人员。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民政、财政、医疗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或工作需要,实施重大个案的帮扶援助。

第十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细则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每半年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帮扶援助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帮扶援助。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帮扶援助资格,追回帮扶援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在申请帮扶援助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及在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帮扶援助。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做好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