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2021年03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沪退役军人规〔2021〕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高校:

现将《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士兵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入伍或者由本市接收的、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回到地方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经济补助,其中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满2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5%计发。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对未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退役义务兵、取得下士或者中士军衔的退役军士、取得上士及以上军衔的退役军士,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对进入学校就读(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以及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前款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条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退役士兵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计发。

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或者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对其身份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经济补助划入退役士兵的银行卡。

第七条 未进入学校就读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士兵报到落户后,将汇总后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名册集中送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分中心)。

(二)区社保分中心核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并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核定的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将费用缴纳至所在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统一将缴费信息反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区社保分中心为退役士兵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从退役士兵停止缴纳军人保险的次月起将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退役士兵自缴费的次月起连续享受2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逐年计入。

第八条 领取社会保险费补助的退役士兵被单位录用,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本人月缴费基数高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差额部分。

第九条 进入学校就读(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以及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学校在退役士兵报到后,集中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名册,并同步上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备案。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完成对退役士兵身份的核定后,将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名册集中送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

(三)区人社局按规定核定每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额并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生活补助划入退役士兵的银行卡。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名册后,抄送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在外省市学校就读但从本市应征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退役士兵在报到后的30日内,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学校出具的复学证明。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名册集中送交区人社局。

(三)区人社局按规定核定每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额并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生活补助划入退役士兵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 已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退役士兵再考入学校就读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也不能将社会保险费补助改为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退役士兵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其安置单位前,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自愿放弃安排工作申请表。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审核后,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划入退役士兵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发放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九条的执行。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区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