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2004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  办事项目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  办理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三、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渡河路1668号A区1237室,邮编:200333,
电话:  52564588*1270
四、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  申办对象资格:
本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民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结建民防建设工程及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六、  申办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4、 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5、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6、 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7、 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
8、 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单建式有电梯的工程,应含有市安质监总站提交的《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办理程序
1、 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填写备案申请表,向民防备案部门申请备案。
2、 备案部门验证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备案部门经过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不备案的书面回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八、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
5、《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2000)第0870号)
6、《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第107号)
7、《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8、《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9、《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质监总(2001)第008号)
10、《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建质监总(1999)第019号)
                           
                              普陀区民防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