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批程序

2004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办事项目
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
二、办理机构
普陀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A区1237室
电话:52564588转1237、1227    邮编:200333
四、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包括建设单位向银行缴费实际所用时间)。
2、减免项目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包括建设单位向银行缴费实际所用时间)。
五、申办对象资格
1、凡在本区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未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中央或外省市驻沪单位及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驻沪部队、"三资"企业等,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凡是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建设费缴费和减免手续由市民防办负责办理。凡是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建设费缴费手续由所在区的民防办负责办理。减免手续由区民防办受理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六、申办手续
1、《关于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的办理:建设单位凭民防办已签发同意缴费的《上海市民防工程方案意见征询单》或《建筑工程扩初审核意见单》,及相关(计委、规划)地面工程批准文件到民防办办理《关于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
2、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缴纳:建设单位提供a、项目的扩初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b、提供已填写的《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四联单),属减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c、工程总平面图和有关建筑施工图;d、经核准的缴费金额。
七、办理程序
1、《关于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的办理:民防办工程科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在审核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测算后在《关于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上签署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初步审核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区民防办受理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减免条件的项目,必须再经市民防办审核批准)。
2、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四联单)和总平面图及有关建筑图等相关资料确定缴费金额,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具体经办人员开具《非税收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建设单位到其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凭银行盖章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回执联,民防办经办人办理《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的签发手续,建设单位凭民防办开具的《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九、结建费的减免条件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2、 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 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十、办理依据
1、《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第129号令);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等六个部门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文);
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
5、沪价房[1996]179号文、沪财综[1996]46号文、沪价房[1997]1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