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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基本程序

2004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基本程序
一、办事项目
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
二、办理机构
普陀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A区1237室
电话:52564588转1237、1227    邮编:200333
四、办理时限
1、民防工程方案内部征求意见: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扩初设计方案内部征求意见和结建批复: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签发:自受理申请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办对象资格
1、凡在本区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的中央或外省市驻沪单位及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驻沪部队、"三资"企业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凡是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建设审批手续由市民防办负责办理;凡是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建设审批手续由所在区的民防办负责办理。
六、申办手续
1、民防工程方案内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应提供计委、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和一套完整的建筑方案图,并提出民防工程建设意见。
2、扩初意见和结建批复:建设单位提供a、一套完整的扩初设计图纸;b、建造民防工程的请示和相关部门(计委、规划等)有关地面工程批准文件;c、建委部门签发的"建筑工程扩初审核意见单"。
3、《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签发:建设单位应提供:a、民防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b、已通过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核意见单;c、已填写的《普陀区民用建筑民防工程建设核定单 》(一式四联)。
七、办理程序
1、民防工程方案内部征求意见:民防办工程科经办人员在复核有关文件和方案图的基础上,以《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的形式明确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意见。
2、扩初意见和结建批复:民防办工程科经办人员在审查建设单位建造民防工程的请示和扩初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扩初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以批复形式确定其应建民防工程的具体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经防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签发批复。
八、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第129号令);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等六个部门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文);
5、沪价房[1996]179号文、沪财综[1996]46号文、沪价房[1997]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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