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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2016年02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3〕6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优化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信用贷款的定义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从信贷投向上支持和促进本区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区财政局安排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对通过遴选确定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专项信用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审查的前提下,由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负担部分风险损失。
二、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企业贷款担保补偿基金。
三、专项信用贷款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
四、申请专项信用贷款的条件
(一)在普陀区登记工商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当年工商年检。
(二)在普陀区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通过当年税务年检。
(三)在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
(五)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优先支持各类科技含量高、就业贡献大、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
五、专项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为小微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的额度以不超过申请企业资产总额的50%为限,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确需上浮的,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不得提留贷款作为银行保证金、收取咨询费等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专项信用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区商务委、各街道、镇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情况,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填写“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二)区科委、区商务委、各街道、镇分别对所管辖的小微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企业进行汇总,填写“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对上报企业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后,以书面形式集中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一批本区小微企业名单,由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核。
(四)在收到推荐名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按贷款审核程序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与区财政局沟通,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
(五)对符合条件并审核同意的贷款申请,由银行办妥信用贷款放款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书面返回区财政局备案。
(六)有关商业银行每半年将专项信用贷款发放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包括不良贷款净损失)统计汇总并送达区财政局。
七、专项信用贷款的风险分担
(一)专项信用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1.5%以上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35:65的比例承担。
(二)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3%(含)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不良贷款率3%-4%(含)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不良贷款率4%以上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不再给予补偿。
八、专项信用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由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税务分局和商业银行共同参加的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二)强化贷后管理。贷款银行应依据借款合同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借款企业定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建立信用记录和稽查制度。对发现借款企业恶意逃废贷款行为的,区财政局会同机关单位及贷款银行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九、附则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荐表
2、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6年2月17日